嘉宾简介:胡玉鸿,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学研究的过程、方法、手段以及所预设的假定、采取立场和通行范式的科学说明与客观评价,主要内容涵盖八个方面。其中,人是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法律人的理论建构是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
主要内容涵盖八个方面
记者:据了解,您长期致力于法学方法论等问题研究。我们究竟如何理解“法学方法论”的概念?“法学方法论”主要涵盖哪些内容?
胡玉鸿:我个人从事法学方法论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2000年开始,我陆续发表了这方面的文章,如2000年在《中外法学》上发表了“‘人的模式‘构造与法理学研究”,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上发表了“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问题”。2002年4月,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我的法学专著《法学方法论导论》。这也是我国内地第一部以“法学方法论”命名的法学专著。
关于法学方法论的界定问题,我们认为,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学研究的过程、方法、手段以及所预设的假定、采取立场、通行范式的科学说明与客观评价。因此,法学方法论,一要与法律实践方法论区分开,意在指明一种研究活动所包含的过程与要素;二要与具体的法学研究方法相区别,是立基于法学研究方法、手段与技术之上的“形而上”。
法学方法论应当涵盖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言的研究体系,主要涵盖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法学方法论的基本界定。包括法学方法论的内涵、体系、功能等,尤其是要注重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的区分。
二是法学研究的基础预设,或者说法学研究中有哪些不言自明的哲学假定。比如: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是理性的动物”“人有自利的本性”,探讨这些问题事关法学的哲学基础。
三是法学研究的基本立场。它主要强调,从哪个角度切入法学问题的分析与法学理论的建构。大家经常使用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整体主义方法论”就是两种最基本的研究视角。例如“公共利益”的概念,从个人主义方法论角度解构,只是个人利益的总和。但从整体主义方法论角度理解,则可能是与个人利益并列且高于个人利益的利益形态。
四是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即法学研究应当以哪一范畴作为开端。我国学者有“权利说”“行为说”“义务说”等。我认为,人就是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法律人的理论建构是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
五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模式。如将法学视为自然科学的“科学模式”,着重解构法律文本及其意义的“释义模式”。还有就是我主张的通过对人的本性、欲望、需求、情感进行分析而形成的“人的模式”。
六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这主要是为学界所熟悉的价值分析路径与实证分析路径。如自然法学派以“理想法”的塑造为己任,着重研究法律与人性的契合;功利主义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等都带有明显的实证色彩。
七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在此,“范式”应当作“库恩式”的严格定义(注:库恩范式理论,由美国历史主义科学哲学学派代表人物托马斯·库恩提出,主要强调科学变革不是知识的直线积累),即某一时代公认的研究成果。比如,自然法学派主张“法是人性的表达”,历史法学派强调“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社会法学派主张“法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它们都代表了当时人们对法律的基本观念与看法。在一定程度上,研究法学流派的发展史,也是研究范式的竞争史。
八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手段,如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等。以历史分析法为例,某一法学概念在历史上的流变、某一制度在历史上的沿革,都需要借助历史考证、渊源梳理、背景考察等历史研究手段。
法学研究只能追求“片面的真理”
记者:您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一文中说,西方三足鼎立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法学研究的路径。能否具体说说,他们分别揭示了怎样的法学研究方法?
胡玉鸿:自然法学派,主要是架构了人性分析的研究方法,将人与法的契合作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强调理想的法律不过是对人的本性的保有与维系。因此,自然状态、自然人、自然权利成为其推导自然法理论的基础预设。
分析实证法学派,以科学模式分析和研究法律,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和法学研究的价值中立。理论固然“纯粹”,但切断了法律与实际生活的关联。
社会法学派,以“公共利益”作为核心范畴,以社会功能来定位法律的目的与使命。它对于推动法律由近代的个人本位转向现代的社会本位影响甚大。
毋庸讳言,上述方法各有所长、所短,但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的真理性成分,形成了相对自足的研究范式。我认为,任何法学研究都只能是追求“片面的真理”,对此不需要强调美国法学教授博登海默等主张的“综合法学”观点。
记者:“法学方法论”与当前大家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有关联?
胡玉鸿:一国法律体系的建构,必然依赖于法学理论的成熟与法学方法的革新。这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说也不例外。比如我们强调“以人为本”就是进步的法学方法论需要坚守的准则。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曾就民法编纂中的“物文主义”进行过批判。这就是注意到了民法制度设计中可能存在“重物轻人”的倾向。
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历史看,由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开创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生、形成、发展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中,同样需要建构以人为核心的法学理论的指导,从而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先进性、人道性、文明性。
主流学说仍存争议
记者:我国目前已形成了哪些主要的“法学方法论”体系或观点?他们分别有哪些典型特点?又存在哪些优缺点?
胡玉鸿:这很难概括,甚至于法学方法论是否就是司法实践的方法论仍存在争议(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民法学家卡尔·拉伦茨和我国法学教授舒国滢等持此观点)。
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不同。作为一种研究活动,法学研究理论需要有自己的方法论作指导。在这方面,我个人强调人的模式的研究程式,主张通过法律人的建构来研究法律的基本问题。这也算是法理学方面的代表性观点吧。
部门法学者中,如南京大学的李友根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的刘水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易军教授等也有“标准人”、个人主义方法论研究等方面的主张。
记者:您曾在“我国现行法中关于人的尊严之规定的完善”一文指出,我国宪法文本对人的尊严的界定存在诸多局限性。能否以此为例,谈谈您提出的“法学方法论”主张?
胡玉鸿:如前所述,我主张以人的模式作为法学研究的基本模式。人的模式就是强调要从人的本性、能力、情感、欲望等方面,来反思法律规则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而这些又服从于一个最高的伦理准则,即人的尊严。
我认为,对人的尊严的关注是在“人的模式”理论影响下研究法律问题的自然结果。现代法律必须将人的尊严视为最高的伦理准则,而人的尊严是否得以保障以及保障程度如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进步与发达的标尺。
青年学者要虚心学习
记者:您曾在贵校法学院官网“院长寄语”中说,期待“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学术队伍”“提供高质量的科学研究成果”。由此可见,法学研究方法之关键。对青年学者,培养自己的法学研究之路,您有何建议?在读法学硕博研究生呢?
胡玉鸿:对于青年学者和法学硕士、博士研究来说,我认为,读书仍为第一要务,要虚心学习先贤的学说、理论。任何一种在历史上曾起过重要影响的法律学说,不论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其独特之处,对此我们应怀有谦卑之心。
至于学问的成就,我常以“三点”进行概括:一是占领制高点,即提出对国计民生、社会进步有重大影响的法学理论或制度设计;二是填补空白点,即弥补前人在学术研究上的空白,增加人类的思想总量;三是深化聚焦点,也就是对大家都在说、人人都能说的问题,要说得更好、更全,更有思想深度。
我认为,一个学者的学问水平要达到以上“三点”,必然离不开扎实的学习过程。当然,法学研究也需想象力,但有根基的想象才可能转化为完整的理论。此外,广泛接触法律实践也是必需的。法学虽不完全是经世致用之学,但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功能,决定了法学必须面向社会、面向实践。
记者:就“法学方法论”问题,您还有哪些补充?
胡玉鸿:暂时没有了。说实话,自从涉入法学方法论这一研究领域,我感觉越做越难,越做越后怕。尤其是读完政治学界、经济学界、社会学界学者们写的《政治学方法论》《经济学方法论》《社会学方法论》等著作,我常常惴惴不安,深感自己的无知与浅薄。因此,今天说的这些,实际上也是对我自己的一种鞭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