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约好的一个潜在求助者失约了。说实话,我对她能来本就不抱有很大的希望她。她姑姑替她约的。她的姑姑和我是好朋友,知道我是心理咨询师,希望我能帮她的侄女出出主意。她的侄女有两个男孩,一个5岁,一个2岁,因有家庭暴力,觉得日子过不下去了,想离婚,但作为过来人的姑姑知道离婚对侄女来说意味着什么,就不想让侄女走离婚这条路,希望通过我的帮助来劝阻侄女不要离婚。我知道这只是姑姑单方面一厢情愿的想法,至于侄女怎么想的根本不知道。昨天下午三点,朋友打来电话说,侄女晚上不过来了,说她不认为自己需要心理咨询,她已经决定离婚了,日子过不下去了。而且他们不可能两人都来的。真是应了那句话,皇帝不急太监急,人家根本不认为自己有问题。
晚上,朋友打来电话,又和我说起对侄女的担心,她说,自己觉得侄女婿有问题,意思是说,有心理问题,其实作为一个普通人,根本分不清什么是心理有问题,什么是心理没问题。现在的医学模式由过去生物--医学模式转换为生物--心理--社会模式,也就是说不仅仅作为生物个体的身体会生病;我们的心理也会生病;作为社会人,我们的爱情-婚姻-家庭也会生病。目前,我们大部分人都知道躯体的疾病需要看医生,但是对心理、对爱情-婚姻-家庭也会生病根本没有概念,或者很大一部分人对心理都没有概念,甚至认为心理就是我们的解剖学意义上的心脏,心脏不能思维,不是思维器官,就像我们平常说的心疼并不是心脏疼一样,当然,情绪思维的投射器官是心脏。大脑是思维器官,心理是大脑的机能,是大脑对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大部分人一说心理有问题就以为是精神病,即非黑即白。其实,从临床心理学角度来分,把人的心理活动分为“”心里健康、“心里不健康”、“心理异常”。心理异常和心理正常判别有四类标准:首先是医学标准,在这种标准下,精神障碍是躯体疾病,产生的原因是大脑发生病理变化导致的脑功能失调。第二类判别标准是统计学标准,是否服从正态分布,即一个人的心里正常和异常根据其偏离平均值的程度来决定。第三类判别标准是内省经验标准,此标准涵盖两个方面,一是病人的内省经验,病人自己觉得焦虑,抑郁或说不出原因的不舒适感。觉得自己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二是观察者的内省经验。这种标准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第四个标准是社会适应标准,正常人的行为符合社会行为的准则,我们说他的行为是一种社会适应性行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准则,我们就认为此人有精神障碍。在ICD-10中,用“精神障碍”描述心理异常,只有出现“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等,才称为精神病性问题。由此可见,我的朋友认为她的侄女婿有心理问题是从内省经验标准来判定的,只是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判断,但作为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来说,内省经验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所以其判定非常不专业。判定一个人是否精神障碍还有三个原则,即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统一性的原则,如果一个人坚信听到什么或看到什么,而客观世界并不存在引起他这种感觉的刺激物,产生了幻觉;或者思维内容脱离现实世界,并坚信不移,产生妄想;或者心理冲突和实际处境不相符,并且长期持续,无法自拔,我们可以认定他精神不正常了,产生了神经症性问题。第二个原则是心理活动的内在协调性,一个人遇到愉快地事情,产生愉快的情绪,是正常,如果遇到愉快的事情反而很悲伤,说明其失去了内在协调性,称为心理异常。第三个原则是人格的对稳定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人格特征,一旦形成,就相对稳定,一个人在没有明显外部原因的情况下,人格的稳定性出现了问题,可以判定其出现心理异常,一个一贯节省的人,突然花钱大手大脚,一个平常很冷漠的人突然变得很热情,都是人格的稳定性出了问题。也就是心理出现异常。由此可见,判定一个人是否异常,需要观察其是否具有以上三原则之一。
我们平常所说的心理不正常,一般人可能就以为是精神病性问题,需要精神卫生中心治疗。 听朋友描述的侄女婿的情况,除了不打其妈妈外,其他人一旦不顺心就抬手就打,具体情况不了解,不好判断其是精神障碍还是精神病性问题,或者是心理不健康的状态。当然精神障碍和精神病性问题这两种情况都不属于心理咨询师处理的范围,理论上,心理咨询师的主要工作对象是人的心理不健康状态。那当如何去判断一个人的心理是否健康呢?健康的心理心理活动是一种处于动态平衡的心理过程。不健康的心理心理活动是一种处于动态失衡的心理过程。具体标准有许又新提出的三个维度及郭念锋提出的十个标准。
其实,我们三个人对需要心理咨询的认识根本就不在一个频道上,我是想帮助其侄女改变自我,提升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姑姑想让我帮助侄女不要离婚,说说离婚对女人的危害,断绝其离婚的念头;侄女以为姑姑认为他们夫妇有精神病需要治疗。所以,咨询未达成意料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