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商法(股东的权利及保护)】
题干
杜华华、王聪聪、李菲菲共同出资设立月华有限责任公司,聘请张三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月华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每年对外捐赠的款项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净利润的 5%。2017 年 12 月月华公司董事会决议向西南山区希望小学捐赠1000 万元,但月华公司 2016 年度财报显示,当年亏损 300 万元。2017 年 8月,月华公司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聪聪,并出具了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
问题
1. 该董事会决议效力如何评价?
2. 若月华公司股东杜华华对该董事会决议有异议,于 2018 年 12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3. 若法院判决撤销董事会决议,是否对西南区希望小学的 100 万元捐赠有影响?
4. 若法院受理了杜华华的起诉请求,杜华华于诉讼过程中将股权转让给李四,法院是否有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5. 据查,月华公司并未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宜,该决议效力如何?
6. 月华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分配税前利润的事项,该决议效力如何评价?
参考答案
1.该决议可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 22 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2.不应当受理。
根据《公司法》第 22 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杜华华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起诉,2018 年 12 月已经超出了 60 日的除斥期间。
3.没有影响。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 6 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因此,本案中无论法院判决结果如何,月华公司与善意第三人希望小学的民事法律关系都不受影响。
4.无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 2 条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公司法》要求撤销之诉的原告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在诉讼过程中,即使股东资格丧失了,基于民事诉讼规则中的“当事人恒定主义”,也不影响诉讼的进行。
本案中杜华华虽然在诉讼过程中转让了股权,但是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因此法院无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5.该决议不成立。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 5 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该决议未经过召开会议即得出,因此为不成立之决议。
6.该决议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法》第 166 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本案中,该决议违反了“收益依法定顺序分配”,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