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处分未成年子女遗产的合规边界

一、案情脉络

一场监护权与继承权的博弈

被继承人张某猝然离世,遗有配偶李某(32岁)及6岁女儿张小某,身后财产争议聚焦于一套婚后共有房产(张某、李某各占50%)。法定继承启动后,张某父母与李某就房产处置爆发激烈冲突:

李某诉求:变卖房产以支付女儿国际学校学费及哮喘专项治疗费,主张「紧急必要」;

张某父母抗辩:指控李某「假借监护之名行侵吞之实」,要求法院冻结售房款。

争议核心:

1. 监护人单方处分未成年子女大额遗产,是否突破《民法典》第三十五条划定的「必要性」红线?

2. 否构成监护权滥用?

二、法律拆解

《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穿透「最有利原则」的司法审查逻辑

(一)实体要件:从「生活必要」到「利益最大化」的论证层级

•基础门槛:

监护人需证明处分行为系为子女医疗、教育等生存发展必需,且不存在更低损害替代方案(如抵押贷款等)。

•进阶举证:

若处分资产超过50万元,需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与资金使用计划书,证明处分价格公允、资金流向可控。

(二)程序要件:合规操作的三道防火墙

1.前置告知义务:

李某向张某父母送达《房产处置告知书》,明确交易价格、中介机构及款项监管方案,虽遭反对但已尽告知义务;

2.未成年人意愿征询:

庭前收集询问张小某意愿的相关视频证据,证明其想去该学校上学的表示(强化法官心证);

3.资金闭环监管:

引入公证处签署《售房款监管协议》,约定:

–76.5万元未成年人份额存入指定账户;

–每笔支出需凭发票原件+公证处审核;

–祖父母可申请季度对账单核查。

三、裁判要旨

法院观点:监护人出售未成年人继承房产,需同时满足实质必要性、程序合规性、资金安全性三重标准。

本案李某已举证治疗、教育的刚性需求,且通过公证监管消除财产流失风险,符合《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立法目的, 驳回张某父母诉请。

锋锐点评:法律从不允许以爱之名越界。《民法典》第三十五条如同一把刻度精细的游标卡尺,衡量着监护人每一次「为你好」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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