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程中,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契约义务,使得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依法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当事人准备缔约或已经开始缔约;违反了先契约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害;加害人有行为能力。
延伸:对于性质的不同理论学说,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信信用说(通说)。
构成要件方面,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这个也是各国的通说,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害,这种损害主要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害,信赖利益损害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契约利益,信赖利益损害是指因合同能有效成立而支付的代价或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无法得到补偿而蒙受的损失。抵御当事人所受损害以信赖利益为常见,在加害人不履行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先契约义务并未使得合同不成立却导致相对人损害的场合,则侵害了相对人的固有利益。固有利益也称维持利益,是指相对人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范围: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护义务致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身体健康权侵害,恶意中断契约、承诺过失责任。
法律效果方面:损害赔偿责任,加害人对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即不得超过受害人因合同履行而可能获得的利益;缔约过失中,加害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程度较侵权法上一般人之间的注意义务为重,因此,原则上应由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李永军主编《中国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