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颁布以前,我国已经存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和“优先购买权”制度。
而《民法典》颁布后,正式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法定化。
一、优先承租权的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本条将“优先承租权”以法定形式确定下来。
二、优先承租权的法律性质
优先承租权为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改变法律关系的权利。
三、优先承租受侵犯的请求权基础(救济途径)
1、基于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2)违约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3)违约行为与对方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赔偿不超过债权的损失,债权人不能因此而获利)
(1)债务人最初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嗣后的不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完毕前期间的迟延履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4)补救措施本身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5)补救措施仍然无法弥补的债权人的损失;
(6)其他直接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
2、基于侵权行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有侵权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
(3)有损害结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后果;
(4)因果关系。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让受害人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受害人不能因此而获利)
3、基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如违反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成立规则所应承担的通知等义务);
(2)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有过错;
(3)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
(4)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赔偿范围以受损害的债权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
“信赖利益与债权人就契约履行时所可获得的履行利益或积极利益是不同的,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而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数据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4年第1辑 总第87辑)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旨在使信赖人达到契约从未缔结前的良好状态,由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并不包含期待利益损失。
所以,信赖利益损失应是一种确定的直接利益损失,不应包括间接利益损失。一个是合同前的利益,另一个是合同后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性质决定了二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