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朗贝尔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后,家属、医疗界、法律界就能否对他进行安乐死争议不休。今年5月,医院对朗贝尔进行拔管,但12个小时后,巴黎上诉法庭做出裁决,要求医院立即恢复救治。而如今,最高法院又推翻了巴黎上诉法庭的裁决。”
我们先了解植物人是什么情况?植物人的脑电图呈杂散的波形。他的脑干仍具有功能,向其体内输送营养时,还能消化与吸收,并可利用这些能量维持身体的代谢,包括呼吸、心跳、血压等。
对外界刺激也能产生一些本能的反射,如咳嗽、喷嚏、打哈欠等。但是已没有意识、知觉、思维等人类特有的高级神经活动。
从死的角度来说,他已经失去了生的能力,没有了人该有的高级神经活动,有的只是一个身躯,还能维持生命体征的一个身躯,他已经死了。从生角度来说,不是说没有机会康复,现在的科技发展这么快,没人敢说若干年以后的医学不能帮他康复。
能康复的人就是活生生的一个人了。谁也没有权利去决定一个活生生的人的生死,他没有犯死罪,法国也没有死刑。
朗贝尔已经11年没有人的意识了,每个人生命本该由自己去控制,然而他没有能力去决定自己的生死。这时候,生死的决定权转移给了他人,他的父母,兄弟和妻子,还有法院及法律。这种权利的转移是无奈的情况,人的生命何其珍贵,一个人的长大何其不易。
我们先来看看他的家人是什么意见?
朗贝尔的父母,不同意执行安乐死。
他的兄弟,及其妻子,同意执行安乐死。
这些决定的原因是可以推敲的,值得一提的是他的妻子始终没有离开他,一定是相当看重他们的感情。
寄希望于可以被治愈或者以他这种已经“死”的状态为活着。是不同意安乐死的主要原因,谁又希望自己背负如此重的心理负担,即使它的可能性很低,也会竭尽全力。无法接受一个亲人的离去,更无法接受的是由自己去宣判他的死亡。
在过了11年之久,仍然没有康复的希望,本着为朗贝尔考虑,结束他漫长无期的生命是对他最好的安排,如果他提前知道自己会如此,也应该是同意如此做的。生命有生命的尊严,这么活着,还不如魂归大地。这是同意安乐死的主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朗贝尔目前作为无意识的生物体,是不存在感知痛苦或者难受的,更不会有尊严感,这些感觉都是我们的赋予。这也算安乐死的特例,本人失去了人的感知。
从经济和医疗资源,社会医疗资源的角度来说,假设朗贝尔的植物期还需要50年,那么国家一定要负担这笔巨额报销吗?既然需要资源,那么用资源主的意见来决定他的生死,虽然有悖人性。
比如社会报销达到一定程度取消报销,这个一定程度肯定是很少达到的。如果这时候家人依旧决定继续维持生命,那么这费用由家人来出。也就没歧义。政府一般不会傻到出着馊主意,毕竟是少量人的事。
我不敢确定我有没这么一天,生死由他人来做决定。生命毕竟充满无常。
选择安乐死的个人意愿应该建立在意外或者令人无法忍受病痛来临之前。
如果是在痛苦不堪且长期的治疗环境下,本人做出愿意安乐死的决定,很明显不客观。个人的安乐死决定应符合法律要求且自己本人情绪稳定的情况下,才能做决定。而且需要本人反复确认的。
客观来说,谁都有权力决定自己的死亡,安乐就是无痛苦的意思,仅仅是无痛苦的一种死亡方式。应该是每个人都可以选择的。
现代社会的进步不仅仅反映在女性地位上,还体现在对于对于死亡的尊重。
朗贝尔一家人的决定不是我们能去说的,一说就错。不如认真思考对于我们的意义。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