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峰回路转的案子

律师代理案件,最忌思维僵化。

案情源于生活,复杂而生动;诉讼期限长,会有一些不可控因素发生;无论是办案法官还是当事人,思维和想法也会变化。以上种种,决定了律师代理案件,思路一定要开阔并适时调整,有时会产生峰回路转的效果,比如下面这个案子。

那是几年前代理供水企业打过的一个官司。原告是一个小型化工企业,私接管道窃取自来水,被供水企业抓获,追缴了四万元水费。原告缴纳完毕后,以供水企业收取四万元水费没有依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供水企业返还。

刚接到案件时,我把焦点放在了寻找四万元水费的依据上。这需要知道原告的窃水时间、每天的窃水量和水费价格,三者的乘积即为应追缴水费的额度。但是我们无法知晓原告从什么时候开始窃水,也不知道每天的窃水量,所以根本没办法计算出追缴水费的额度。事实上,供水企业追缴四万元水费,也是估算的,并没有什么依据。

难道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个案子败诉,让窃水企业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吗?那段日子,我脑海中不停地思考这个问题。

第一次开庭后的某一天,我开车送办案法官去环保部门调取一份证据。在车上,我们一直在讨论这个案子。突然,我灵机一动,想到了供用水合同关系。

尽管原告窃水,但供水企业并非行政机关,无权进行行政处罚。供水企业和原告之间只能是供用水合同关系,原告窃水被供水企业发现,补交了四万元水费,该笔水费已进入供水企业账户,供水企业给原告开具了水费发票。至此,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原告用水并补交四万元水费的供用水事实合同,且该合同已履行完毕。

根据当时的《合同法》规定,除非原告能证明补交水费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否则原告无权主张该供用水事实合同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四万元水费。而显然,原告是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的。

最后,办案法官认可并采纳了我的思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供水企业胜诉了。

后来想想,其实办案法官也不想判决供水企业将四万元水费返还给原告,毕竟,保护窃水者有违法官所秉承的公平正义。还好我想到了合同法的思路,帮法官解决了这个难题,更为我的当事人争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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