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的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随时跳槽,经常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最常见的是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
杨某是某医科大学的学生,毕业前的实习期,学校安排在甲医院实习,实习期满,杨某与该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杨某毕业后来医院上班,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1日到2021年7月30日,若杨某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医院支付违约金5万元。
2018年5月份,杨某向甲医院提出辞职,甲医院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才给办理离职手续,杨某不愿意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不成,杨某申请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拖欠的一个月工资。甲医院提出反诉要求杨某承担违约金五万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查明甲医院未给杨某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25条的规定,驳回了甲医院的反诉。甲医院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甲医院的诉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约金的规定,驳回了甲医院的诉求。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两种情形
通过上述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的违约金进行了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明确了可设立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根据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必须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约定的服务期的情形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其他情形约定服务期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属于无效条款,劳动者不用支付违约金。
并且违约金的数额也不是无限制的约定,必须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
根据23、24条规定第二种情形适用于特殊劳动者,即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开始向劳动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期间内的经济补偿。
除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是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作了明确约定,但该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劳动者不用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