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4.15”风暴的洗礼(一)
2019年1月下旬,在公司年度总结大会结尾,我曾如释重负地告诉大家:“经过无数风风雨雨,跨过许多激流险滩,我们的光达化工已经度过了二十五个春秋。本月底,我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今后,将逐渐退入二线。希望我们的年轻人后来居上,继续呵护光达化工茁壮成长。”
年终总结大会刚刚结束,春节之后一上班,我便开启了半个月的云南之旅。从云南回来不久,四月初,借参加冷展之际,又去千岛湖游览。那时,我确实想放下包袱,到处走走,欣赏一下祖国的大好河山。那该是多么的惬意呀。
然而,事与愿违,从千岛湖回公司的路上,接到一个电话,彻底打乱了我的如意算盘。
4月15日晚上,我正在宾馆房间里休息,突然接到一个电话:使用我们冷媒增效剂产品的一家制药企业,车间维修过程中失火,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要求我公司立即派人前往,配合调查。
冷媒增效剂,外观为粉末状产品,用作制冷系统中循环液体载冷剂的添加剂,用量不超过1%,起到防锈、增效的作用。冷媒增效剂本身不可燃,但是遇到高温以后会分解,产生的氧气有助燃作用,因此按危险品分类,属于氧化剂。本品在未加入载冷剂循环液之前,要按危险品储存、保管。
重复了解一遍自家产品性能之后,我又详细了解与这家企业的交易情况,看看是否有无疏漏之处。销售人员告知:“半年前送过一吨货,手续完善。为了防止客户粗心大意,供货合同中已经特别注明:‘本品按易燃化工产品运输、贮存及使用。’而且,增效剂加到载冷剂水溶液中以后,循环系统中的水溶液是不可燃的。因此,这次失火事故应该与我们公司没有什么关联。”
交易过程规范合法,交易产品添加到水溶液里以后也没有可燃性。车间维修过程中失火,当然与我们供货单位没有什么关系。然而,人命关天的事儿,对方要求派人配合调查,没说的,我自然应允亲自前往。
我通知公司销售部韩工程师,带上当年的供货合同、技术标准、产品说明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从单位火速赶往事发地;通知区域销售负责人邢晓明在当地接应;我中途改变航班行程,转道山东;4月16日傍晚,我们三人在泉城集合。
4月17日,吃过早饭,电话联系以后,我们打车来到发生事故地制药公司。在公司办公楼的一间会议室里,调查组人员问了一些关于增效剂产品的问题。我们出示了合同、标准、执照等规范材料,我还特别强调了供货合同中的安全提示。然后,给我们三个人分别作了笔录。中午在那里吃的盒饭。
下午,调查组、事故方和我们三人一共十几个人,一起去仓库查验产品。进入仓库之前,我们的手机都被收走放在一个指定的地方。仓库里还有少量没有用完的增效剂,产品堆垛前工整地摆放着“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大家查看以后,调查组人员开始取样、拍照。非常奇怪的是,照相时,这位李姓调查组负责人不让拍照增效剂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因为听调查组人员说,车间里堆放的增效剂被电焊火花引燃,引发了事故。所以,从库房出来,取回手机以后,在我的强烈要求之下,两位专家同我们三人一起去事故现场查看。路上,一位专家对我说:“幸好你们的合同上有安全警示,不然,你们就脱不了干系了。”说话间,来到事故现场门口,由工人引导,我们进入事故现场(制冷车间)。
这里是一处比较狭小的地下室,不透光,不通风,横竖挤满了一排排的循环管路,没有消防通道,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失火,现场人员很难逃脱。我们在昏暗的灯光下,看到很多烧焦的包裹在管路外面的保温材料,地上有许多积水,其他什么也没有。我在现场录制了一小段视频。
从事故现场出来回到会议室,调查组人员说没有其他事儿了。我们觉得已经完成配合调查任务,遂离开事故单位,到公司办事处走了一圈。次日,返回公司。
回到公司第二天,组织召集公司中层以上领导会议,通报此次配合事故调查情况。我在会上强调,尽管这次客户那里发生的着火事故与我们无关。但是,也要引以为戒,必须将安全问题摆在企业运营管理的首要位置,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通过在事故单位了解的情况,我单纯地认为他家车间维修操作不当而引发的火灾,与我公司没有关系。哪知道城门失火,将要殃及池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