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次警报
2006年12月31日,一年的最后一天,中午,全厂员工正在举行一年一度的年终宴会,以此消解即将过去一年的疲惫,焕发荣光,迎接明日新年元旦。
下午1点30分,正是觥筹交错、人声鼎沸,大家推杯换盏、把酒言欢之时,忽然接到老员工李平阳电话。
李平阳是轻化工所时代的老同事,几经辗转,加入了我后来的新团队。她也是今天唯一一位仍然奔波在异乡,没有回家参加迎新宴会的员工。临到年底,她签了一个上百吨的单子。正在押车给云南楚雄一家啤酒厂运送LM-2型载冷剂,争取年底前送完货再赶回来。
电话里,平阳声音嘶哑:“厂长,今天上午给啤酒厂又卸了一车货,现在,我正在往回走的路上。但是,刚刚接到啤酒厂打来的紧急电话,说是承装载冷剂的一个储罐爆炸了,让赶紧派人前往,协助善后处理!”
酒意半酣的我,听到这里,如一瓢冷水淋头,冲走了所有的酒腥味,也带走了新年晚宴的余兴。我没有惊动大家,只是将负责销售的范经理等人叫出来,简单商议之后,通知李平阳就近返回啤酒厂,了解事故详细情况,及时反馈信息,然后再做计议。
稍后,接到厂家传真信函,通知发生事故,要求派人协助处理。
晚上,又接到李平阳电话,汇报事故现场情况:有两个底部联通,装有载冷剂的储罐。其中,位于外面的一个顶部带有进料管的储罐中的易燃气体发生了闪爆,储罐顶部有些变形,下面盛有液体载冷剂部分完好无损。听说有一个工人受了轻微伤,正在住院治疗。
“两个底部互相联通的储罐,只有带进料管的那一个发生了爆炸,为什么?”听完李平阳的汇报,我脑海里开始翻江倒海。
反复思考以后,我推测:一种可能是带有进料管储罐的进料管口与大气联通,遇到明火引爆了储罐内载冷剂液面上方聚集的易燃气体;另一种可能是储罐接地不良,罐体静电集聚,静电火花(可能性较小)引爆了储罐内部的易燃气体。因为事故发生时,我方没有人员在现场,我只能根据李平阳描述的现象去推测。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的这起事故,最终也没有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无论如何,我方作为买卖合同的乙方,有生产许可证、资质齐全,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将货物安全运抵甲方。甲方已经检验合格接收货物,入库几个小时以后,在乙方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甲方储罐发生的事故,理应属于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自然与乙方(我方)没有关系。就像加油站的储罐失火不能去找炼油厂一样。
然而,甲方通知我们派人前往,目的并不只是简单的协助善后处理,而是指责我们的产品质量有问题。在甲方现场的李平阳据理力争,不接受对方强词夺理、推卸责任,曾一度被控制为人质,短时间内失去了人身自由。后来机智逃脱。从此以后,我方便没有再派人过去,双方一直隔空争论不休。
半年以后,甲方起诉到法院,控告我方因产品质量瑕疵,导致爆炸事故发生,要求法院判令我方承担事故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该型号载冷剂本身属性就是易燃易爆化学品,购货方已经按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将产品检收入库之后,怎么可能以产品质量瑕疵导致爆炸为由来推卸事故责任?
由于甲方在当地基层法院起诉,占有地利人和的优势。我们无可奈何,只能被动应诉,据理力争。
接到法院发来的开庭传票之后,我赶紧找律师参谋,准备各种材料,搜罗证据,购买机票,然后匆忙带着霍律师去北京飞昆明到南华。次日一早,我们风风火火地赶到法院,找到审判法庭。
法庭里面出奇的肃静,已经是开庭时间,却一个人影也没有。霍律师费了好大的劲儿,才找到法官。一问原因,这位法官却不慌不忙、慢条斯理地告诉我们说,开庭日期已经改到下个月去了。
“开庭日期推迟一个多月,为什么不通知我们?我们可是从东北到西南,千里迢迢、风尘仆仆、千回百转赶过来的呀?”面对法官,我心中不平,嘴里无言,默默诘问。
事已至此,只能打道回府,一个月之后再来吧。我们回到宾馆,收拾行囊,匆匆赶回昆明住下,订了两张次日返程机票。
初次来昆明,地理不熟,诸事不顺,心烦意乱。第二天,打车迂回到机场,跑到航班柜台前办理登机牌时,工作人员礼貌地告诉我,时间晚了,已经停止办理登机牌了。我询问可否退票?工作人员又遗憾地告知,打折机票,不能退订。我只好另外花高价寻找其他航班。
俗话说:“你要是赶上不顺,喝凉水都会塞牙!”我们千里迢迢来当个被告,还不行,让你下个月再来;打道回府,也不顺,错过了正点航班!你说倒霉不倒霉?
一个月以后,我们重整旗鼓,再下西南。这次是霍律师、李平阳我们三个人一同前往。为了争取主动,又花了八万元,在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聘请丁、伍两位律师。按照律师的建议,还邀请到当地一位新闻记者,准备参加旁听,希望能够起到舆论监督作用。我们在昆明集合,一起来到南华。
这次没有拖延,如期开庭。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庭审整整开了一天时间。
开庭结束了,尽人事,听天命,胜负由它去吧。带着这种顽固不化的思想,开完庭之后,我就把那被动打官司的事儿一股脑地抛到脑后去了。
尽管两次来云南都是扫兴的事儿,却依然没有冲减我游览四季如春的昆明、包揽大美云南的兴致。我们去了滇池、逛了石林、游览了古城。晚上把酒临风,也是宠辱皆忘。就算有所收获,相对减少损失了吧。
闲言少叙,剪断截说。不久,甲方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要求乙方赔偿事故损失的一审判决出炉。甲方胜诉,乙方败诉。我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一年多以后,中院终审判决:乙方(我方)承担80%事故责任,甲方承担20%事故责任。
在上述这个我方作为被告的事故损失责任纠纷案终审判决之前,在2008年6月份,我方也以原告身份向甲方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甲方按着合同约定,支付所欠货款及其违约金23万余元。对于这个“买卖合同纠纷案”,甲方(对方)则又进行反诉,要求乙方(我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26万余元。
在前一个由甲方发起的“事故责任纠纷案”未审理终结之前,因为两案有因果关系,我方发起的后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一直被基层法院裁定为中止审理状态。现在,楚雄中院已经对甲、乙双方纠缠的“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于是,2009年8月20日,基层法院开始恢复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合议庭审查,决定本诉(乙方)及反诉(甲方)合并审理。一个月之后,判决结果出炉:甲方胜诉,乙方(我方)又败诉。我方仍不服一审判决,11月,再次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官司打到这个地步,我们已经不抱多少希望了。所以,这次二审开庭,我方只就近派出昆明的丁律师一人出庭代理诉讼,单位没有再派出其他人员劳师远征、浪费钱财。二审开庭后半个月,2009年12月21日,终审结果出炉。可以想象,我们又败了。
这场载冷剂买卖纠纷也纠缠了三年之久。曾希冀,不占人和地利,或许赶上青天;又心宽,一次学法实践,顺带逛了云南;到头来,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竹篮打水一场空;当牢记,无论如何,安全大于天,品质重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