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到5是关于四位品目的归类,规则6是对8位子目归类的规定。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品目条文、类注、章注才具法律效力。如目、类注、章注无法确定归类,按一下规则二至六确定。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含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未组装件/拆散件,只要货物报验时具有完整品/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税目所列材料/物质,应视为包括该材料/物质与其他材料/物质混合/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部分由该种材料/物质构成的货品。一种以上材料/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二(二)两层含义:
A.对于混合/组合材料物质,加入的材料/物质不改变原货品的基本特征。如涂蜡的软木塞。B.如果一种以上材料/物质构成的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以上品目,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货品按规则二(二)及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两个以上税目时,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
(二)混合物、组合物、零售成套货品,如不能按三(一)归类,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部件归类。
(三)不能按照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顺序归入最末一个税目。
规则四 按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应归入与其最类似货品的税目。
规则五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某套物品且适合长期使用的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盛装物品同时申报,并通常一起出售的,应与所盛装物品一并归类。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容器,如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容器不受本条款限制。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子目注释及以上各规则确定,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有关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