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欣赏离不开作者的创作,作品的呈现和听众。这也是常见艺术的铁三角:作者,作品和读者。只有听众的聆听和欣赏,才是整个音乐艺术活动的终结。可以说接受之外无作品。
没有作者的创作活动,固然不会产生音乐作品,同样的,没有听众的聆听和欣赏,音乐作品的艺术生命也不会付诸实现。音乐作品是供给听众欣赏的,也是因为欣赏,作品才得以发挥社会作用。听歌,是产生这一作用的纽带。只有通过欣赏,才能沟通听众和作者之间的联系,完成听众和作品之间的交流。“良书盈筪,妙鉴乃订”,刘勰《文心雕龙》说,优秀的作品充满书籍,只有经过高妙的鉴赏才能真正的得到肯定。我想,同样的,音乐赏析也是歌曲发货作用必不可少的环节。
歌曲作品的社会作用有三:认知作用,教育作用和审美作用。认知作用和教育作用比较浅显。因为歌词的创作中肯定包含了特定时代的经济、政治、军事、道德、哲学、文化和社会风尚等各个方面的状况。我记得二年级的时候,老师教我们唱的一首歌曲叫《妈妈的吻》,我回家后问我爸,吻是什么,我爸冷不丁的在我脸上亲了一口,这就是吻。胡渣扎脸的吻,记忆深刻的吻。这就是歌曲的认知作用和教育作用。而审美作用需要经过人脑的复杂思考,寓教于心,伴随着复杂的情感共鸣,使人得到精神的上享受,让人产生美感,培养了健康的审美情趣,提高了审美能力,从而让人更加热爱和追求美的事物。
歌曲创作的直接目的,可以说最本源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听众的欣赏需求,让听众的耳朵“怀孕”,孕育出审美情操。其次才能获得商业利益。一般来说,歌曲创作需要先选材和构思,也要考虑当下听众的审美习惯。马克思说:“人民历来就是作家够资格和不够资格的唯一判定者”。正是因为歌曲欣赏对创作者有制约和促进作用,所以作者才会不断的对其内容和形式适当的调整和改变,为下一个优秀的作品的问世做好积淀。
但是,一千个读者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适应听众的欣赏水平和欣赏习惯,并不等于一味的迎合和迁就听众。况且在某一个垂直领域的成功也能体现歌曲的价值。鲁迅也说过,“迎合和媚悦,是不会于大众有利的”。所以,创作者的正确应该是,着眼于表达内容,抒发情感和给人以舒缓心情为实际需求,以听众的欣赏水平和欣赏习惯为出发点进行创作,即了解听众现实的欣赏情趣,又能引导听众欣赏水平的提高给与听众“真正期待于我的东西”。
然而有人会说,现在的商业社会不用考虑那么多,作者得到足够的商业利益就行了。嗯?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