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财务报告等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规定不同,本文仅对一般的有限公司的规定予以列举并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二、法律规定解读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1.查阅、复制主体:
股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检查公司财务。这里的“检查”,并不包含“复制”。
2.查阅、复制的材料范围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包含财务的内容,能复制的仅仅是财务会计报告,并不包括公司会计账簿。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并且查阅公司财务账簿还有特别规定。见后面的分析。
不包含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
3.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特别规定
首先,股东仅有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没有复制权;
其次,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需要说明目的。该规定是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法定前置程序;
再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拒绝提供查阅的,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四,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