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新增了值班律师制度,并将该制度定位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这是一次对我国传统辩护制度的发展和补充,对此还有学者将值班律师类比为医院的“急诊科医生”。
因此,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没有采纳一审稿中的“辩护”一词,而是最终将值班律师的行为定位为法律帮助。但增加或修改的三个法条均表明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认定认罪认罚具结书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之一。当前,值班律师制度已全面施行,吴江检察机关去年已适用认罪认罚1837人,适用比例逐步攀升至95%以上。
然而,值班律师作为被追诉人的法律帮助者和权力保障人,虽具有法律规定的多重功能,但在实践中有异化的趋势,往往更多地是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合法性的见证人,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建议、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职责逐渐处于一种虚化的状态。
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当今的律师行业是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现在由其来承担值班律师的任务,但对其仅提供数额较少的补贴,加之值班律师的选任条件一般需执业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刑事辩护经验,相较之下这些资深律师执业的机会成本更显偏高,导致有的律师在处理相关案件中积极性不高,难以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法律要求值班律师发挥诸多作用,却没有足够的诉讼权力和配套制度予以支持。照理说,值班律师认同认罪认罚从宽具结内容应当以了解案情尤其是证据为前提,然而值班律师除非接受委托,否则会见权、阅卷权等难以有效保障。况且由于值班律可以说是临时性的轮流坐班者,缺乏与被追诉人的充分交流,使得其不能、也不愿深度介人相关案件,因此为当事人提供的帮助通常较为有限。
根据刑诉法规定,值班律师不仅是一个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士,也是对诉讼程序甚至是对案件实体有实质性影响的参与者。为更好地实现立法初衷,实现“简程序而不减权利”的目标,确保认罪认罚的程序正当性,或许可考虑通过进一步完善公职律师制度,扩宽公职律师法律援助的职责,使值班律师成为公职律师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空间。
因为公职律师收入稳定,不用考虑接受委托的案件数量和获得的收益,有利于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一定程度上弥补值班律师的不足。而且,让公职律师成为值班律师,一方面在事实上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案件的范围,另一方面也能对案件全程跟踪负责,持续性的提供辩护服务,有利于被追诉人权益最大限度的保障,这也是法治较为成熟国家普遍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