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制的游戏画面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属于什么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腾讯公司还是游戏用户?文章

录制的《王者荣耀》游戏画面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属于什么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腾讯公司还是游戏用户?

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574-589号民事判决书”为参考。

腾讯诉西瓜视频:称西瓜视频的大量用户未经授权擅自在西瓜视频平台传播腾讯《王者荣耀》的游戏视频,侵犯腾讯公司对相关游戏内容享有的著作权,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西瓜视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共同侵权,并要求西瓜视频立即删除相关链接。

本文将摘出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

一、《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作品;

二、如构成作品,属于何种作品;

三、原审原告是否有权主张《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财产权(即《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为何者?)。

首先,关于争议焦点一,《王者荣耀》的整体游戏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的作品?

法院认为,第一,王者荣耀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从开发过程和内容来看,《王者荣耀》游戏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逻辑上预设了用户可以选择的多种带有伴音的连续活动影像画面,是开发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并非实用性的物品或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第二,具有独创性。《王者荣耀》游戏通过整体运行的画面讲述了世界纷争与英雄战斗的故事,给用户带来视觉享受、明快的战斗体验及情感共鸣。游戏场景画面精美,人物形象鲜明生动,层次丰富,体现出创作者对美术、人物角色设定、战斗主题的独特选择、编排。这些表达与他人现有的游戏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也不属于公有领域司空见惯的表达,具有独创性。第三,具有可复制性。《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所呈现的任何部分都可以通过录制、截屏、打印等多种方式复制。

其次,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何种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电影或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法院最终认定游戏整体画面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类电作品。

第三,《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一审法院认为:“游戏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中的游戏元素,是在游戏创作者设定的整个逻辑框架内进行,其作用仅是使得游戏内含的虚拟不可感知的连续活动画面变成了视觉可以感知的连续活动画面,本质上不过是将某些游戏画面由不可视到可视的再现。

在这个再现过程中,游戏用户虽存在一定主动性,但主动性不等于独创性,无论游戏用户再现出多少种连续活动画面,具有独创性的游戏引擎与游戏资源库相结合的《王者荣耀》游戏始终具有同一性,游戏用户既未创作出任何具有独创性的新游戏元素,也未创作出可以单独从《王者荣耀》游戏中分离的任何具有独创性的新的连续活动画面,因此游戏用户不管是对内在的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还是对外在体现游戏内容的可以视听的连续活动画面,都未付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

如果认可游戏用户的独创性,认定每个游戏用户对其操作游戏所呈现出的连续活动画面都享有著作权,则不但使相关游戏用户有可能垄断其展示的操作技巧与战术,影响其他用户的利益,且会使游戏整体画面被切割为成千上万个新的独立作品,产生成千上万个著作权人,而有悖于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

因此,游戏用户对《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不享有著作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阳光文化公司提出用户操作游戏形成的连续画面的著作权应属于进行独创性创作的游戏玩家享有的主张。除了开机初始运行画面、挂机运行画面等少数例外情况,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通常无法自动呈现,的确需要由玩家操作形成。因此在某些提供创作工具供玩家发挥、玩家自由度高、具备一定创作空间的游戏中,可能需要考虑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是否有玩家的独创性贡献。

但在涉案游戏《王者荣耀》运行过程中,玩家的操作只是单纯调用资源库内容,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是重现游戏创作者的预设内容。同一玩家或不同玩家的不同选择虽然会导致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存在些许差别,但这些连续画面之间总是有实质部分的画面、音乐、人物形象、游戏进程是相同的,且重复出现。重要的是这些画面及其组成部分均来源于游戏资源库,并没有超出游戏创作者的预设范围。”

总结:

一、游戏整体画面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

二、游戏整体画面属于类电作品;

三、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于游戏公司而非玩家。

那么?是否意味着玩家通过直播等其他方式,利用自己玩游戏所产生的游戏画面加工、剪辑出来的视频,其著作权统统都归腾讯了?非也!

法院认为:“涉案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与以此为基础制作的游戏视频是两个概念。基于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为基础制作的游戏视频有多种类型,游戏视频是否构成新作品不能一概而论。”玩家剪辑的游戏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对腾讯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受《著作权法》到的保护,还需要看剪辑后的成品是否构成二次创作的同时还构成对游戏画面的“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是要求第二次创作人使用的游戏画面构成了“转换性使用”(那么什么是二次创作中的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本文先暂且不表,下回再分析)。

由此也可以看出“南山必胜客”(虽然这个案子腾讯也请了律师)的高明之处,他们去告西瓜,是以“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遭到侵权为由起诉,而非以“游戏运行过程中为基础制作的游戏视频”侵权为由起诉,此举实在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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