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已婚男人给情人30万元称“借你一万年”,分手后起诉返还借款能要回吗?如果是男方妻子起诉要求情人返还30万元会被支持吗?假设分手时约定一方给另一方30万元补偿,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简介
张勇(化名)与李媛(化名)在2017年8月相识,之后相恋并同居。相识时,李媛离异。张勇还有家室,但其欺骗李媛,谎称已经与妻子离婚。
当时,李媛正好经济紧张,张勇为表真心,便主动转账30万元给她,并表明这笔钱是其已经取得离婚证的"保证金"。李媛收到转账后,随即表示要写一份借条给张勇。张勇不接受李媛的借条,还说道,"如果非要写借条,非要加上一个期限的话,那就借一万年!"
2018年3月,两人感情破裂并结束同居关系,双方就该30万元产生争议。
张勇反复纠缠李媛,要求还钱,李媛表示卖房子也要还款。
此时,张勇又称,如果李媛同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30万元可以继续作为"保证金"。李媛不肯,张勇便以该30万元系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偿还。
法院判决
相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勇向李媛支付30万元后,双方通过微信分别作出了意思表示。李媛主动要求出具借条,但张勇用“加个期限一万年”的表述予以拒绝。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能达成合意。该30万元款项已实际给付,李媛接受款项后,张勇明确表示借一万年,应认定为不具有要求归还的意思,应认定为赠与。
张勇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媛同居,同居期间致李媛怀孕流产,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又要求返还赠与的款项,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李媛曾表示卖房也要还款,但张勇又要求继续作为保证金,对于返还,双方也未达成一致。因此,张勇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张勇诉请。
张勇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孟杰律师提示
一、“借你一万年”为何会被认定为赠与?
30万款项被认定为借款的前提是“双方必须有借款的合意”,即双方都认可这30万是借款而非赠与。但是在李媛提出写借条时,张勇表示“如果非要加上一个期限的话,那就借一万年”,显然张勇的本意并非借给李媛,即双方并未达成借款的合意,而且已经完成了实际交付(30万元已经完成转账),应当认定为赠与且赠与已经完成。
二、为何法院不支持返还这30万元?
首先,赠与完成之后,不能随意撤销,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其次,本案中两人确实存在恋爱关系,且张勇基于恋爱关系向李媛实际交付了30万元,即完成了赠与;张勇在基于恋爱关系赠与30万元后,又在恋爱关系破裂后要求返还,显然违背诚信原则,且不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返还30万元的主张。
三、如果张勇妻子起诉主张返还30万元,会支持吗?
如果张勇的妻子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李媛返还这30万元,法院大概率会支持,因为这3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张勇个人无权赠与他人。但基于李媛的确因怀孕流产遭受身体损伤,可能不会返还全部30万元。至于返还多少,由法官依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
四、如果约定张勇给李媛30万元经济补偿但未支付,李媛能要回吗?
大概率的判决结果是支持一小部分,不会支持全部。
支持的主要原因是:一,双方达成了补偿合意;二,李媛在恋爱中怀孕流产,确实遭受了身体损害。
不被全部支持的主要原因是:张勇系已婚身份,两人的恋爱关系系不道德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基于该恋爱关系达成的补偿协议,亦会受到“有悖公序良俗”的影响,不会被全部支持。
如果双方均系单身,是正常的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双方又达成了补偿协议,法院大概率会依据协议的约定支持一方索要补偿款,因为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孟杰律师曾代理过一起类似纠纷,女方在恋爱中曾怀孕流产,后男方与同事产生感情,遂与女方分手并以协议约定男方补偿女方35万元,法院支持女方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