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
一是: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尚未发生转移,且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一句话: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除了三个情况)
二是:赠与房产已经登记过户,可撤销的情形: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一句话:法定撤销权有三种情况。
总结:若确保夫妻之间房产赠与行为有效有几种方法:1.房产过户;2,赠与合同公证;3,在赠与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
二、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
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分几种情况:1.父母以自己名义为子女一次性付款买房,属于对子女的不动产赠与,房产所有权归其子女;2.父母付首付款为子女买房,亦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3.父母出资,子女以自己名义买房,这时有父母将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可能,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的就是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关系,相应的,该房屋即应为夫妻婚后共同所有。
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如何认定?
分两种情形:1.婚前。当出资行为发生在双方子女结婚之前时,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2.婚后。当出资行为发生在双方子女结婚之后时,除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外,都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