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日,王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王女士怀孕并于2019年3月20日生下小孩。产假结束后回到公司上班,期间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3月16日,公司给王女士发出通知:你与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已到期。公司决定以5000元工资与你续订4年合同,请书面答复人力资源部是否同意续签。
王女士很意外,因为在2019年双方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未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到期一说。于是,她向公司提出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王女士不肯签合同。
公司在2020年3月19日通知她下班后离职,今后不用再上班。
问题1:王女士要求公司支付从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可以得到仲裁委支持吗?
王女士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王女士劳动合同到期时,处于孕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
续延期间劳动合同仍有效,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问题2:王女士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得到仲裁委支持吗?
王女士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王女士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满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提出按支付原条件续签劳动合同;
王女士不同意续签,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