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成为我党遏制不良政治生态、稳定执政根基的利器。近年来,一个个大老虎落马、一团团小苍蝇被拍,人民群众叫好又叫座的同时也及时遏制了多股不正之风。但是近期出现了多起陷害、造谣、抹黑党员干部的事例,极大扰乱了纪检监察工作。如何防治诬告陷害的发生,值得探究。
纵观这些诬告陷害行为动机的初衷,无不是以下四个心理作祟。一是渔利自保的倾险心理。举报人为了防止比自己优秀的人晋升,或为了转移组织部门的视线来掩盖自身问题并推脱罪责。二是借端泄愤的报复心理。由于个人宿怨难以化解,心态扭曲下撒怨气,或是因为自身利益受损,乱泼脏水,发泄私愤。三是乘间抵隙的侥幸心理。监督举报制度存在漏洞,诬告追责制度不足,法律存在漏洞,违法成本比较低。四是妨功害能的嫉妒心理。举报人觊觎他人荣誉成果,或是猜忌他人的能力而进行诬告陷害等。
解决这个问题非一朝之功,为不让检举控告权失色变味,需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
首先,要限制诬告陷害行为。一要事前疏导,畅通检举控告的反馈渠道。举报人树立证据意识,明确诬告陷害的成本。从检举渠道的开放与法治观念的宣传两方面入手,进行源头治理。二要事后反馈,适时公布检举案件的处理结果。反馈信息与公布处理结果坚持规范、高效、公开的工作原则,以澄清正名为重点。三要全过程监督,健全法治保障。既要坚持一事一议、一案双查的原则,科学界定检举控告行动的边界与范围,双向追踪诬告陷害的动因,又应明确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保护与严惩相匹配的工作立场,建立诬告陷害问责追究的督促机制。
其次,要有效甄别检举控告。一要精准界定诬告与错告的区别,综合评判并全面筛选,要分清主观蓄意与客观缺乏认知,正确识别诬告陷害的构成要件。二要明确调查取证工作的基本原则,准确划分各组织机构的权责归属,明确属于诬告范围的案件,按照分类、分层、分级的原则灵活处置案件。三要规范调查流程,在部门信息共享和资源对接的基础上纳入“简易程序”,可在各类规范性文本中严格规定并深入细化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办理时限、督办责任等内容。
最后,要净化检举控告环境。一要健全制度体系,将检举控告权利行使、举报案件审查核验、澄清结果及时反馈等过程严格限制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二要优化运行机制,集中关注各地执纪执法实践的突出经验,提取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的典型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与公众舆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操作规程。三要引导观念更新,适度更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检举控告者以及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态度。不断强化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精准意识、综合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