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条|建设原则

法条原文:

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拆分解读:

这条条文篇幅不长,讲的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总的工作原则。读这一条,不能孤立看,要对照配套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一起来理解 。

第六十四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我把第六十四条拆开梳理几点:

‑ 制定标准的主体是国家;

‑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公交、楼房、小区,硬性要求符合国家无障碍工程标准,这个标准也要呼应《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条: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

‑ 存量旧设施改造,要优先推进和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

‑ 设施的所有者、管理人,有义务保证无障碍设施可以正常投入使用。

这里面的“优先”,法律本意是改造动工的先后顺序优先。老旧存量设施数量庞大,财政预算有限,先挑老年人高频使用的场所动手改造。但改造依然必须执行统一的无障碍国家标准,这套国标是同时覆盖残疾人和老年人的,不是只做老年人能用,残疾人就用不了的简易版本。

读到这里,我好像慢慢理解,为什么国内很多公交车没有配备国外那种轮椅起降板,依旧保留台阶。

查公开统计,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大约3.23亿,残疾人约8500万,老年群体的人口体量要大很多。

并不是全部老年人都需要轮椅起降板,而公共财政预算是有限的。旧公交车很难后期加装起降板,整车更换成本又很高,所以一部分城市就暂时没有完成这一项改造。

当然要分清,法律条文并没有写残疾人需求要给老年人让步。新建、新购置的公共交通,法律上是要达标兼顾两类群体。

第四条里面“广泛受益”四个字很关键,无障碍不只是服务残疾人,也服务老人、腿脚受伤的普通人,理想状态是一套设施,惠及更多人,但现实落地,常常会打折扣。

面对海量旧存量设施,现实推进只能一步一步来。建设改造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全部完成,对此我也只能既来之则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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