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关键词:离职工资 支付时间 支付条件
用人单位确定离职员工工资的结算日大多采用“工资发放日结算制”,意为离职员工的工资将于用人单位最近的一个工资计付日支付。该工资支付日用人单位不仅支付了离职员工的工资,也支付了在职员工的工资。用人单位为何会选择这么做?理由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管理上的考虑。如选择员工离职当日就支付其工资的方式,用人单位就需安排财务人员、人事专员对其离职工资进行专门统计和核算。财务人员除了需要在人事专员工作的基础上对工资数据进行统计、核算和记账外,还需前往银行办理汇付手续。如按工资支付日执行,则财务人员和人事专员就可以事半功倍。连同在职员工的工资一并核算和统计,再前往银行办理汇付手续,工作量相对会小。第二、风险上的考虑。风险上的规避其一是考虑到员工如存在未结离职手续的,用人单位还可使用离职工资对员工给予一定牵制,其二是离职日仓促支付一旦出现数据测算误差,支付后返还误差部分的概率几乎为零。
从上述援引的法律规定来看,离职员工的工资应当是于解除或终止时支付。用人单位于下一个工资计付日才支付离职员工工资的做法虽然有违法律规定,但确系管理上的合理需要。而且从纠纷发生的概率来看,也很少有员工为此寻求法律途径维权。对于些许的等待,员工还是可以理解的。除此之外,我们还建议:1、应当先行办理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程序以及离职交接手续,后再安排确定离职工资的给付时间,以防止影响解除终止行为的法律效力或被员工反向行使解除终止权;2、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离职工资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以从证据上使自己获取有利地位。离职工资的支付条件可以考虑约定为:员工办理离职交接工作完结后X日内支付,从而有效降低员工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离职交接工作的可能性。当然,用人单位也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与员工约定其他支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