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面对正风反腐肃贪新形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无论是在方式方法上,还是实现路径上,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
坚持把压实责任作为落实好“四种形态”的总抓手。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专责,层层压实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围绕教育引导、管理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采取清单式明责、留痕式履责、链条式传责、制度式督责、倒逼式问责,推动“四种形态”落实。
坚持把常态落实作为践行好“四种形态”的总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常态化深入开展纪律教育。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委履职理念的新提升,是实现“三转”方式的新路径,也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