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出狱6年后吸毒,但因无业,无经济来源,故产生“黑吃黑”的想法。于是,赵某进入洪某家中,抢劫洪某“白色粉末”。成功后发现,抢到的并不是毒品。为了获得金钱,骗王某(15岁)说是毒品,让王某销售。两人将粉末分成小包,王某进行售卖,共卖出20克。据了解赵某曾让王某出卖真毒品50克。
问题及解析:
1、赵某强行从洪某处取得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赵某的上述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为什么?
构成抢劫罪。既遂。赵某主观上存在抢劫他人财物(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赵某抢劫洪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虽然其持仿真qiang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是由于赵某具有入户抢劫,因此,仍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无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实施了加重情节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者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
构成诈骗罪。本案中,赵某在明知是假毒品的情况下,对王某隐瞒事实真相,指使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进行销售获利,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借王某之手片区他人钱财,因为构成诈骗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
3、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为什么?若否,说明理由。
构成犯罪,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因为,其一,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二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三,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此外,王某因受到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毒品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成立犯罪未遂而已。
4、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
5、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为什么?
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首先,由于赵某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6年擦次犯罪,不符合一般累犯规定。其次,赵某所犯前罪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能构成特殊累犯,而且后罪都不是毒品犯罪,也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规定。最后,《刑法》总则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须从重处罚的规定,因为赵某是欺骗王某让其去贩卖假毒品,所以赵某指使王某的这一行为不是教唆,而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所以也不符合这一从重处罚的情节。
6、在本案中,对王某“卖出”毒品近20克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首先,王某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又是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王某所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公安机关查明的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毒品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洪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在洪某请王某贩毒时,王某已经年满14周岁,则洪某和王某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并且洪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在洪某请王某贩毒时,王某尚未满14周岁,对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则洪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间接正犯,无其他法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