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女生因1900元租金被房东骂到自杀,房东称无过错,你怎么看?

引言

因1900元租金“骂死”女大学生,房东被判赔19万元。70多岁房东发声:坚决不服,已上诉。

一审判决是正义使然,还是法律被道德绑架?有人认为房东太过分了,骂死一个年轻的生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有人认为女大学生太脆弱了,自杀是她自己的选择,房东不应该背锅;还有人认为这个案件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界限问题,不是简单的对错黑白。

一、事件经过

2021年6月11日,西安20岁大三女生程培(化名)和房东任庚寅(化名)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为1900元,押金为3000元。合同中还有一个补充条款,规定如果程培退租,需要提前和房东协商,如果经房东同意,可以进行转租。转租成功后,房东退回程培的押金和剩余房租。

然而,2021年10月底,程培因个人原因退租。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双方对于押金和房租的退还金额产生了分歧。程培认为,她已经交了半年的房租,但实际住了不到五个月,所以应该退还一个月的房租1900元和押金3000元(扣除水电费等)。而任庚寅则认为,程培没有住满一年,违约在先,他只需要退还1300元押金(扣除水电费、中介费和差价费等)。双方就这个问题争执不下,甚至闹到了派出所。

最终,在警方的协调下,任庚寅退还了1300元押金给程培。但程培仍然不满意,想要追讨剩下的1900元房租。双方就这个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和骂战。根据程培父亲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任庚寅对程培说过“我不会理你,你是敬酒不吃吃罚酒”、“你已经把叔叔说恼了”、“分文不退等你上(起)诉”等话。在知道程培刚刚和男友分手后,挖苦她说“你有幸福的回忆,也有被玩弄的羞耻”。这无疑是对程培心理上的极大伤害。而程培也对任庚寅说过“老死狗”、“老赖皮”等话。

2021年12月9日晚上11点多,程培给闺蜜发了一条微信:“如果我死了,他(房东)会受到惩罚吗?”闺蜜以为她只是在说气话,并没有当回事。没想到第二天早上7点多,程培就被发现在宿舍服用农药自杀身亡。经医院检查,程培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又称躁郁症),是一种导致情绪波动、易出现自杀倾向的精神疾病。她的父母认为,房东的辱骂和挖苦是导致她自杀的直接原因,于是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那么在这个事件中,房东任庚寅是否应该对程培的死亡负责呢?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二、法院判决

2023年4月下旬,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房东任庚寅对程培进行辱骂和挖苦,给程培的心理和精神造成极大困扰,其言行违反公序良俗,也与民法典所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虽然任庚寅对程培自杀的行为无法预见,但在程培反复提醒不要再对其进行刺激的情况下,任庚寅不但没有及时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平和理性的方式进行沟通,还在其明知程培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因系其与男友分手的情况下出言侮辱,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也认为,程培作为成年人,对生活中遇到的纠纷,亦应及时调整心态,理性面对,冷静处理,避免非理智行为的出现。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房东任庚寅赔偿程培父母194643元。

这个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人认为,房东的言行确实过分了,给程培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伤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有人则认为,程培自杀是她个人的选择,房东不可能预见到这样的后果,也没有故意要害她的生命,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房东。还有人认为,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法律上,类似的案件应该如何判断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 房东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言语、文字、图片、视频等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本案中,房东任庚寅对程培进行了辱骂和挖苦,不仅损害了她的名誉权和荣誉权,还伤害了她的感情和尊严。这些言行显然违反了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也超出了正常交流和沟通的范围。因此,房东任庚寅构成了侵权行为。

2. 房东的侵权行为是否与程培的自杀行为有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成立条件之一。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根据一般经验和逻辑推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本案中,房东任庚寅的侵权行为是否导致了程培的自杀行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1)时序关系:房东任庚寅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程培自杀行为之前,且时间间隔不长,可以认定有时序上的先后顺序。

(2)心理状态:程培在自杀前给闺蜜发了微信,表达了对房东的不满和对死亡的倾向,说明她当时处于极度的情绪低落和心理压抑中,受到了房东的言语刺激和影响。

(3)病理诊断:程培被医院确诊患有双相情感障碍,这是一种导致情绪波动、易出现自杀倾向的精神疾病。这说明她本身就有自杀的风险因素,但并不排除外界因素的触发作用。

(4)其他因素:程培在自杀前刚刚和男友分手,这也可能是她自杀的一个诱因。但是,房东任庚寅在知道这一情况后,并没有给予她安慰或理解,反而用这个事情来挖苦她,加重了她的心理负担。

综合以上各方面,可以认定房东任庚寅的侵权行为与程培的自杀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因果关系。虽然程培自杀是她个人的选择,但如果没有房东任庚寅的辱骂和挖苦,她可能不会走上这条绝路。因此,房东任庚寅应当对程培自杀承担一定的责任。

3. 房东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有过错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如果被侵权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结果也有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房东任庚寅虽然对程培进行了侵权行为,并与其自杀行为有因果关系,但并不意味着他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程培作为成年人,在遇到纠纷时,也应该及时调整心态,理性面对,冷静处理,避免非理智行为的出现。她选择服用农药自杀,并没有尽到保护自己生命的义务,也对损害结果有一定的过错。

三、房东任庚寅上诉有没有理由和胜算?

房东是否有上诉的必要和可能?这要看他上诉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和合理。如果他只是单纯地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或者认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与程培的自杀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他的上诉就没有太大的意义和希望。因为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审中得到了充分的审理和明确的认定,除非他能够提供新的证据或者指出一审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或者违法,否则二审法院不会轻易改变一审判决。但如果他能够从减轻责任的角度出发,提出程培对损害结果有较大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减轻他责任的情形,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理由,那么他的上诉就有一定的必要和可能。因为这涉及到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裁量。

结论: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律是社会规范行为的最低标准。房东任庚寅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道德原则。他不尊重租客程培的合法权益,不尊重租客程培的人格和尊严,不尊重租客程培的生命和安全。他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也要承担道德责任。作为一个70多岁的老人,他应该有更多的智慧和包容,而不是和一个20岁的年轻人争吵和骂战。他应该有更多的同情和理解,而不是在一个20岁的年轻人遭遇分手和抑郁的时候,说出伤害她的话。他应该有更多的悔意和道歉,而不是在一个20岁的年轻人死亡后,还坚持自己没有错。

作为一个20岁的年轻人,程培也有她的不足和错误。她可能没有处理好和房东的关系,没有遵守合同约定,没有保持冷静和理性。她可能没有珍惜自己的生命,没有寻求专业的帮助,没有勇敢地面对困难和挫折。她可能没有给自己和父母一个机会,没有给自己和房东一个机会,没有给自己和生活一个机会。她是一个年轻而美好的生命,她本应该有更多的机会和希望。她的死亡是一场悲剧,也是一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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