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自然村拆征范围内,有这么一座旧厂房:“温州市东风防腐设备厂”,占地664平方,建筑共739平方,无土地证、无产权证、无四份表,建筑符合84年限认定的136平方,建筑符合94年限认定的138平方,认定合法建筑占地203平方。该厂房占地面积大、赔偿标准低、业主周某不配合,成为黄龙村整村签约的“拦路虎”。
一、工业和住宅赔偿标准的不同造成巨大的心理落差
该厂没有任何有效产权证明,前身为村生产队的库房。经多方查询,水电表登记名称均为“东风防腐设备厂”,属工业用水、工业用电;厂区房屋现状均为大开关、层高5米以上的工业用房;土地一调、二调显示为工业用地;初次丈量时该房产也是作为厂房出租。结合以上各种辅证,黄龙改造现场办决定按照“可视为合法的工业用房”来对其进行补偿。按照工业用地、用房的补偿标准,加上30%的奖励后的总补偿款为141万,其中符合84年限认定的136平方米的房产补偿金额为34万。
符合84年限认定的136平方房屋,作为住宅,价值227万,作为厂房,价值34万,相差193万元。巨大的经济落差让周某对赔偿方案十分不满。攻坚组告诉周某,若按照现行的政策和现有的证据,对其土地和房屋的性质只能认定为工业。攻坚组和周某的前两次交涉最终都以不欢而散收场。这块136平方的房屋性质到底是工业还是住宅成了双方意见分歧的焦点。
二、一张可能价值200万元的旧发票
在距离签约截止日10天的时候,周某给攻坚组打来电话,说自己的136平方的厂房是办过四份表的,应按照住宅予以赔偿,但四份表已遗失,缴过的票据还在。
(上图为周某缴纳的930元土地补偿费票据)
该票据写明:周某、双桥、土地补偿费、930元、温州市城郊乡政府财务专用章。因城郊乡解散,相关会计凭证已移交区档案局。面对这张突如其来的老发票,攻坚组首先想到的是查验真伪。通过和档案局保存的城郊乡1993年的财务凭证比对,证明该票据为真实。那么问题来了,既然票据为真实,为何四份表没有办出来,难道真如周某所说的“遗失”了。为了解决这个疑问,攻坚组通过多方打听、层层关系辗转找到时任的城郊乡土地专管员李某。经过向李某了解,90年代办理四份表,要经过村、乡(镇)的审批,通过乡政府的审批后,再向乡政府缴纳一笔土地补偿费,金额一般为10元/平方。也就是说四份表的审批是收费的前置程序,既然交过土地补偿费,而且收费标准也对的上,那么必然是办出过土地四份表的。为了证明时任土地专管员李某的说法,攻坚组又来到区档案局调出城郊乡1993年的会计档案,对和周某一样的交过土地补偿费的村民进行摘录,再到土地局查询这批村民的四份表办理情况,结果发现缴纳了土地补偿款的这批村民全部办出了四份表。至此,虽然周某“遗失”了四份表,但按照土地补偿费票据认定周某的这块房屋为住宅性质似乎也是说的过去。
三、谨慎复查发现疑点
攻坚组将周某的情况向街道做了汇报后,党委委员王奔说:“按照住宅赔偿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发票并不能等同于四份表,必须要谨慎再谨慎,务必确认是否有交了费但没有办出四份表的情况”。根据街道领导的指示,在对周某厂房的所有资料进行复审时,攻坚专员段亚丁回想起一个细节,周某多次的说辞有一个细微的出入:第一次周某拿出票据的时候说是将四份表遗失在土地局,后来周某说是将四份表遗失在乡政府。为什么两次说辞会有不同。为了弄清这个疑惑,段再次给时任城郊乡土地专管员的李某打电话,请教“四份表的审批权在乡(镇)政府还是在土地局”。而李某的回答为接下来的调查指明了方向:“村民的宅基地审批权在乡里,而外来户建房需要到土地局审批”。经过查阅相关法律,1986年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外来户建房必须经过县级土地部门的批准。
而周某恰恰是外来户。
四、真相大白 顺利签约
既然周某的宅基地审批权限在土地局,那么就应以土地部门的审批为准。攻坚组带着单位介绍信马不停蹄赶往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对鹿城区1993年11月起至94年所有办理过四份表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票据进行查询。经过对数百张票据的逐一翻阅,并未发现周某的缴费记录。至此,关于周某所谓“遗失”的四份表的调查已真相大白,周某并未办理出合法的宅基地四份表。
当攻坚组将调查结论告之周某,并将证据复印材料和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复印件出示给周某时,周某一言不发,转身离去。
当晚,周某的儿子来到现场办,同意厂房全部按工业标准赔偿,顺利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