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对原油宝三种可能交易结构的分析,我们认为:
(1)原油宝是中国银行开发、设计、推介并作为交易对手方的一款挂钩境外原油期货的衍生品;
(2)中国银行对投资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和合同义务(若合同无效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投资者与中行之间的交易构成独立的法律关系,交易标的仅与原油期货挂钩(而非原油期货本身),亦未约定中行有义务实际进行任何投资,中行境外交易损失与原油宝协议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虽有商业上的因果关系);
(4)投资者与中行不构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投资者在法律上并未直接或间接参与境外原油期货或其再衍生品,中行的法律地位并非代理人,也并非为投资者提供挂钩境外原油期货交易服务的平台;
(5)投资者与中行不构成信托法律关系,中行不是为了投资者的利益,完全系为了自身利益依据自身独立判断(而非原油宝投资者)参考市场价格后自主报价参与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