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的时候,我们局刑侦部门侦办了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引发矛盾,进而上升为暴力冲突。
受害人拿出凶器攻击嫌疑人,嫌疑人最终实现了反杀。周围群众很快控制住了嫌疑人,并拨打110报警。
派出所、刑警队的警察很快赶到案发现场,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同步开展了受害人的抢救送医工作、现场保护与现场勘查工作。
根据现场走访与现场调查,对取证方向进行了分析。
案发时,中心现场被监控覆盖,二人由矛盾发生,到开始打斗直至发生命案,全程都被监控记录下来了。
而且事发当时,周围也有群众旁观,有群众目睹了事发的全部经过。
于是,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都收集得比较充分。
相关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还原完整的法律事实。
由于事实还原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侦办比较顺利。很快就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了。
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收集的犯罪证据,已经非常充分。直接认定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不批准逮捕书的理由就是没有犯罪事实,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到不批准逮捕书后,公安机关需要立即去看守所释放嫌疑人。
对于在逮捕阶段,检察院就直接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个结果着实令我们公安人员吃了一惊。
按照此前的作法,哪怕是已经达成了比较明显的统一认识,大家私下认为是正当防卫的案件,也都是交由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法院最终来判决比较稳妥。
检察院通常的做法,都会走完刑事诉讼流程,让法院也一起把把关。毕竟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还是相当严格的,必须同时满足所有规定条件。
检察院能够硬气一回,在审查逮捕阶段就直接认定,说明他们对此相当有把握。
在我们公安释放嫌疑人的当晚,死者家属就将检察院给围了。
于是,我们公安又去检察院帮忙维持秩序。
所以你看,咱们不能用一般的归纳演绎方法,就简单总结出一些规律。
我们其实要看到事情背后的本质。没看到群众去检察院闹事,不代表他们不敢。
绝大多部群众,会根据朴素的认识论,认为人是公安抓的,案是法院判的。
于是他们会凭感觉找到直接的“责任者”去闹。
但是随着普法的深入,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种现象也在逐渐改变。
比如最近一些案件,我就亲耳听到有犯罪嫌疑人直接对办案人员说“其实你们也只是收集证据的”。
甚至在办案人员准备带离嫌疑人,遇到阻拦的家属时,嫌疑人还主动帮助办案人员安抚家属的情绪。
随着认罪认罚这一司法政策的普及,随着量刑建议的推广与细化,敏锐的群众也会逐渐意识到,其实检察院也具有很大的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