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留置权

留置权

一留置权成立

1紧急留置权(丧失支付能力或宣告破产,期限未截至也可)

2债权人合法占有动产,该动产归债务人所有,,须合法占有,占有动产与担保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不必是同一法律关系)

3可善意取得留置权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并占有动产的权利(可分物,就相当债务的金额留置,整体物可全部留置)

2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消灭

1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接受的

2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

 

 

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为物

5混同(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6免责的债务承担,未经提供担保第三人书面同意,担保物权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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