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参与者
信息备案
参与者服务机构在为间接参与者开通票据业务权限前,
应向票交所备案间接参与者的基本信息、属性信息、结算账
户等信息。
[ [ 业务规则] ]
1.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间接参与者提供票据业务服务时,
对间接参与者身份的真实性及其开通票据业务的真实意愿
负审核责任,确保票据上记载的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2.间接参与者为企业的,备案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应与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信息一致。
间接参与者为非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备
案名称应与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格证明文件信息一致。
3.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时,备案登记的结算账户
开户行应与参与者服务机构为同一法人。
4.间接参与者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办理票据业务时,票
据上记载的信息应当与备案信息保持一致。
备案信息新增
参与者服务机构在为间接参与者开通票据业务相关权
限前,向票交所备案参与者信息。
业务流程
1.参与者服务机构在为间接参与者开通票据业务相关
权限前,向票交所发送参与者信息维护申请,新增备案间接
参与者信息,提交的信息包括:
(1)登记申请人信息;
(2)申请日期;
(3)维护类型(“客户信息新增登记”);
(4)基本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征码、
LEI 码、联系邮箱、注册地址、主要经营地址;
(5)属性信息:客户规模、行业分类、是否涉农、是
否绿色、客户性质、是否科技;
(6)信用信息:信用评级、评级主体、评级到期日;
(7)结算账户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行号、
账户性质、账户生效日、账户有效期,备用结算账户信息(参
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时提供);
(8)联系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等;
(9)附件(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时上传间接
参与者的《票据业务承诺函》)。
注:间接参与者基本信息中的“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
等资格证明文件记载的名称一致;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账户
名称”应当与间接参与者在开户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名称一致。
2.票交所向参与者服务机构反馈处理结果。备案通过的,
间接参与者可通过该参与者服务机构办理票据业务。
备案未通过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可在提示的时间间隔后
再次进行备案登记。
3.间接参与者为企业的,当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更新或错误时,应在更新或更正
后再次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信息维护
当间接参与者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与者服务机构及时
维护修改客户的相应备案信息。
业务规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结算账户账号、开户行行号不可
修改。
2.新增间接参与者结算账户信息
同一社会信用代码下的客户如已有基本存款账户,则不
允许上报其他基本存款账户。
3.删除间接参与者结算账户信息
(1)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如需删除已备案
间接参与者的结算账户信息,间接参与者以该结算账户信息
办理的承兑、持票(含已出质且未解除质押)、质押(作为
质权人且未解除质押)业务,不应存在尚未结清的票据余额。
(2)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的,如需删除已备
案间接参与者的结算账户信息(含备案登记的备用结算账
户),应确保该结算账户不为间接参与者在供应链平台绑定
的最后一个结算账户。如为最后一个结算账户的,间接参与
者通过该平台办理的承兑、持票(含已出质且未解除质押)、
质押(作为质权人且未解除质押)业务,不应存在尚未结清的票据余额。
4.参与者服务机构维护已备案的间接参与者信息后,票
据当事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办理票据业务时,票据上记载
的信息应当与维护后的备案信息保持一致。
业务流程
1.间接参与者信息发生变化,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
发送间接参与者信息维护申请,修改备案信息,提交的信息
包括:
(1)登记申请人信息;
(2)申请日期;
(3)维护类型(“客户信息维护登记”);
(4)客户信息;
(5)维护信息。
2.票交所向参与者服务机构反馈处理结果。备案信息维
护通过的,间接参与者可通过该参与者服务机构,以维护后
的备案信息办理票据业务。
备案信息维护未通过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可在提示的时
间间隔后再次进行备案登记。
3.间接参与者为企业的,当名称或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在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更新或错误时,应在更新或更正
后再次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信息 注销
参与者服务机构删除间接参与者备案信息。
[ [ 业务规则] ]
该间接参与者在该参与者服务机构下的所有结算账户
应已全部删除。
[ [ 业务流程] ]
1.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间接参与者信息维护
申请,删除间接参与者备案信息,提交的信息包括:
(1)登记申请人信息;
(2)申请日期;
(3)维护类型(“客户信息注销登记”);
(4)客户信息。
2.票交所向参与者服务机构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