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律所可以很小,小到只有一个人一间屋。
小律所,在日本呀,或者我国的台湾地区,很普遍,办公面积很小,一个律师干好自己的事,最多再聘请一个秘书,就够了。在我国大陆地区呢,自从律师法允许“个人所”这种形式,就有不少律师所就是一个人,不仅体制和所有权形式上是“个人”,在规模上也就是一两个人,是十足的“小“律所。
在个人所这种法律形式之前,实际上也早有合伙制律师所的“个人领办”形式,在体制上也差不多是个人所的意思,律师所“合伙制”是主流方式,“合伙”这种形式,其实不容易,有句俗话叫做“买卖好做,伙计难当”,成本上花多花少,大家可能猜疑,利益上你多我少,心情也难免不悦,为了省事,有的律师就干脆申办个人所,简单,决策快,听自己的,其实也未尝不可。个人所未必就不聘请多位律师,但总的来说,规模不会太大,合伙制的律师所,也有不聘请别的律师,一共就三个人的,那也是十足的“小”律所。
有大商场,就有便利店,便利店做好了,也不容易。小律所就好比便利店,做个小律所不一定是没有理想,做成精品,做好每一个细节,也难呀!大山壮丽,角落里可能乱石横生,盆景却不能含糊,因为容不下半点瑕疵,一共就那么大呀。
合作是一种很好的方式,所谓走得远要大家一起走,而走得快呢,就一个人走就得了。很多人喜欢“单干”,尤其是匠人和利用知识与技术吃饭的人,小作坊怎么了,也很有意思嘛。不少工作确实不需要团队化作业,一个人就能干好,律所给人家打官司,大多数时候不需要也不存在一个所谓的“律师团”,一个人就够了,既然一个人就行,就应该允许多种方式的律所共存。
小律所一般来说承接个人法律服务业务,承接不了大型企业的大型法律项目,连招投标的标书都递不进去。那又怎么样呢,基本上小律所就是干个人案件的,个人的事情小吗?就看从哪个角度去衡量了,对于律师,案件是每天的工作,对于很多个人来说,可能这一辈子就打一个官司。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人命关天,能说事情小吗?就算是离个婚,分个财产,民生问题,都是大事呀。
所以,小律所可能做的是小事,也可能做的是大案件,一切皆有可能。过去很多小律所里的律师去开庭,他连秘书都没有,也没有徒弟,出门就在门上贴一张纸条,“开庭去了,下午两点回来”,显得很不规范,也有几分潇洒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