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都是由法院为一方,一切诉讼参与人为另一方而形成的。因此,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证人与被告之间、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都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A项中,驳回诉讼请求不属于上述情形,法院不退还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据此,再审案件只有在上述例外情形下才收受理费,而不是一律不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6条规定,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程序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应该是部门法,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应该是基本法
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无法得出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