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翁媳关系? ——以法律视角说说两者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

按照我国传统,很多地方女子在结婚后与男方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因为生活琐事常常发生矛盾,甚至激化到无法调和的地步也屡见不鲜,如前文中提到的龙芬与公公,坚称要断绝与儿媳的关系。公婆和儿媳的身份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姻亲,是指因子女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又并非完全不受法律影响和控制。


一、姻亲的范围和发生时间

姻亲,包括血亲配偶、配偶血亲和配偶血亲的配偶三类: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

婚姻缔结时间,便是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现代人婚礼上的“改口费”,仍可窥见这一古老姻亲关系沿袭的痕迹。


二、姻亲在法律上的地位

1、姻亲、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对亲属关系的定义“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因此,姻亲属于亲属,但它属于广义上的亲属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2.姻亲关系的法律地位

姻亲关系在民事法律中并不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继承编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其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从亲属间亲疏关系由近至远可做如下排序:家庭成员→近亲属→亲属,因此,当发生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可被收归国家或集体,姻亲也没有继承资格。

案例:独身男子去世,唯一亲人舅舅不能继承房产,案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特66号民事判决书

从民法典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仅依附于“配偶”身份中,作为儿媳,既不在家庭成员范围内,也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不具有法律地位,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对公婆遗产也无继承权。该特定条件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作为回报式赡养以及弘扬社会公序良俗的特定条件,并非法定权利义务。


三.姻亲的消失

姻亲关系因结婚而建立,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而消失。公婆和儿媳本就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当公婆喊出要和儿媳断绝关系的话时,无非就是要自己的儿子和媳妇离婚。否则,是没有“断绝关系”这一说法。而一方死亡有时却并不必然导致姻亲关系消失,如丧偶儿媳未再嫁并长期与公婆共同生活,丧偶女婿未再娶并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在遗产继承中法律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待。


虽然公婆和儿媳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儿媳恭顺公婆不管是沿袭古老的传统道德,也是现代法律所倡导的行为模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选择步入婚姻,就是选择了家庭生活模式,在家事纠纷中,传统道德力量在家事司法审判中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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