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翁媳关系(一) ——以法律视角说说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属性

案情回放

2016年,湖南女子龙芬与婆婆因为花钱买东西发生口角后,赌气回娘家,结果路上意外出了车祸。事后,婆家人赶往医院陪护,最终抢救了回来,期间所有婆家人承担医疗费用等十几万。然而几个月后,大病初愈的龙芬却匆忙回了一趟娘家,待到归来之时却表现出了异样,在婆家众人的追问之下才得知车祸所赔的40余万赔偿金只剩下1.5万,其余全部交给娘家并存进银行。得知此事后的丈夫怒不可解,决心要与妻子分道扬镳,面对丈夫的态度妻子很是委屈,极力挽留这段婚姻,可丈夫就是不买账。这个外人看来十分和谐的家庭,谁都没料到居然也会存在纠纷,甚至最后闹到离婚的地,为什么会这样呢?


原来,尽管龙芬嫁到婆家多年并且有两个子女,但这个家庭财政大权一直都掌握在她的公公一人手中,买一点儿东西都要向公公伸手要钱,并且需要事先申请,甚至小孩的开支要她自己承担,就算是这样一年也不过只给了一万多块钱,有些时候根本就不够,无奈之下龙芬甚至有时只好捡废品拿去卖补贴家用。而她和丈夫两人在外面挣回来的钱都得悉数上交。久而久之,身为儿媳的龙芬就有些憋屈,但也无可奈何,因为此事丈夫其实是知道的,可也从不说什么。很多时候龙芬觉得委屈就会跑回娘家一趟,诉完苦后才跑回来。

而她的丈夫并没有对此有何异议,这些都让龙芬的娘家人很愤怒。据龙芬的母亲说:之所以要这么做,那是因为女儿在婆家过得太辛苦了,想给自己的女儿未来有个保障。龙芬的母亲把存款的收据都拿了出来,一共两张存折分别是15万和20万,都是存在了女儿的户头上,存的是五年的定期。另外的五万直接交给了龙芬,让她当零花钱,毕竟这些年来她手头上没有丝毫的余钱,两个小孩的开销都要靠她提供,也想女儿能手头宽裕一点。如果这些钱不这样处理,全部交到龙芬的手上,不出两天就会跑到她公公的账户上,从此她的女儿就只能继续过憋屈的生活了。尽管龙芬表示这些钱既然存了定期就不会动,这也算是给刘家人的一个考验,只要丈夫与公公待她好,那么这些钱始终会花在婆家的所有开销上。然而刘家父子就是不买账,反正就是明言要么分20万出来,要么就离婚。而公公的情绪更是愤怒,坚称要和龙芬断绝公媳关系。

这段婚姻的主要问题来自于小夫妻的经济与公婆混同一起,形成大家庭后,双方父母又介入所导致。对于小家庭和大家庭的财产,在法律上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一、赔偿款应该归谁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上述第二项规定,赔偿款40万元属于龙芬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更非家庭共有财产。并且该部分个人财产属于个人专有,并不受婚姻登记时间影响而改变性质。


二、个人财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法律地位

1.家庭共同财产的组成

家庭共同财产,包括小两口夫妻共同财产和老两口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组成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规定在民法典共有部分。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意即,家庭成员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财产属于法定的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除非发生家庭成员身份变故,一般是离婚、分家,否则作为生活在一起的大家庭来说,其家庭财产为共同共有,无法按份共有。但前提是,家庭共有的财产指的是共有财产,而非针对全部的、所有的财产,不包括属于龙芬个人财产的伤残赔偿金。

2.个人财产并不表示财产神圣不可碰触,当遇到法定事由时,依然要履行支付义务。

案例中,尽管龙芬的赔偿款属于个人财产,但只要婚姻关系存续,当另一方出现法定事由需要花钱时,龙芬却不能以个人财产为由拒绝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这是夫妻间负有相互扶养义务的法定属性决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该条法定扶养义务并没有例外性规定。


结语

从法律上进行如上分析,归纳起来,40万赔偿款既然属于龙芬个人,龙芬自然有权做任何处分,并不会触动他人利益。但是龙芬与丈夫结婚后和公婆一起共同生活多年,出车祸后婆家人积极出钱出力抢救,花费巨多,龙芬后来的举动,从情感上来说确实伤害了婆家人。即便从法律分析,个人财产也不会成为阻碍特定情形下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当家庭成员遇情与法的较量,如何扭转为情与法的和谐,或将是婚姻家庭事务中永恒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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