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9日
今儿个有些意义,据说值得欢呼,像极了小时候忽然有一天父母找我商量家里某件事儿,有突然当家做主后受宠若惊的感觉。新闻报道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今天起向公众征求意见。此刻,我发现,自己真是公民。尽管我并不准备去发表什么意见,我不会天真地指望会出现心甘情愿把利益让给民众的商人或者是他们的代理人,我只在乎这种滋味而已,于是我只在我的文字地盘上表达。
我逐字逐句读完了征求意见稿的官方文本五章四十一条,除了不明白的全明白了。从拆迁到搬迁,一个美丽的转身,至少没有了那么彪悍与血腥,是有值得欢呼的理由。
我是悲观论和怀疑论者。无法欢呼,只有思考与疑问。
我相信,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代替从前的《拆迁条例》是一个进步,在有人付出生命代价之后。据说新的条例有很多亮点,专家们都这样评论道。从五位学者发起的旧条例违宪审查到今天的征求意见稿,一定有一个唾沫横飞的博弈过程,恐怕比公民能够想象的场景要惊心动魄些,因为从前的既得利益者不仅仅是一群开发商,还有他们背后的代理人。他们会甘心么?在这个社会中,谁的意见最重要?
且不说征求意见到法规颁布有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中野蛮的拆迁不是仍然在进行吗?如果新法规带来的是光明,那么现在很多地方对那些被拆迁人来说恐怕就是黎明前,在这个过程中,某些利益群体恐怕要比其他任何时候都胆大妄为,每天能够看到的报道就是明证。为了和谐,或许有一天这些报道也消失了,我们的政府是有这个能力的。再说这意见征求,渠道很畅通,可以网络,可以邮件,我相信大家的激动,注意,是所有人都激动。前些时候听说过有专门的发帖高手操纵网络舆论的事例,这就不得不让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会不会有人雇佣网络发帖者操纵意见呢?要知道,毕竟这是一个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时代。
条例中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据说比当初讨论时更窄了。不过,在中国,从来都不缺乏灵活的,只要“思想工作”到位,手段灵活多样,话语更强势,“公共利益”就可以成为一个最冠冕堂皇的征收理由,什么百分之九十、三分之二被征收人同意之类的都是空话。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条文本身,而在于对条文的理解是有很大空间的。强制拆迁和强制搬迁没有什么区别,词语不同,内涵却差不多,都来源于强制思维。别怪我不相信,是因为缺乏相信的理由。我个人预言,倘若不瓦解地方政府某些官员与商人结成的利益联盟,不改变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现状,不转换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角色,这个新条例只会是一纸空文。
关于补偿价格,新条例似乎考虑很周到。其实不然。当你拿到按照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补偿给你的钱钱时,你会发现那钱钱已经买不回你曾经面积的房屋了,因为这中间有一个时间差。征收决定作出之日的市场价格只是那一时段的价格,开发商比你聪明多了,短短几天,房价恐怕就飙升很多,你能咋样。捂盘可是他们的惯用手法。他们的信息来源恐怕比你小老百姓来得要快得多,他们可以制造出“有价无市”的局面,所以别指望那个所谓的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这个道理很简单,你只要明白这个链条就够了。这个链条是:政府通过出让土地来钱,当然以后可以用公共利益的名义,你就“被搬迁”了。政府会给你提供房源,这房源你满意与否可就不重要,反正我提供给你了,不领情那是你作对。开发商开心了,从前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没卖完的楼盘借势上扬,房价上去了,地方的鸡滴屁也就上去了。这是我观察最近某些地方城市改造拆迁过程得出的结论,虽然不一定全对,但有一点是事实,在短时间内,人们高补偿下的欢乐已经被房价升高的现实冲淡了。诚然,对那些单纯的房屋投资者来说通过补偿是赚了,而对于自住房屋搬迁人来说恐怕就是被赚了。今后这样的情形会不会成为常态?我很担忧。
再说说条例中关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看来挺公道,呵呵,没打过官司吧,尤其是没和政府打过官司吧?累死你,而且胜算渺茫。打官司会让你精疲力竭,而且你别忘了,等你官司打完,房价又不知道涨了多少。条例中可没有说要按照官司结束时的价格补偿你哦。
很纳闷,以后遇到搬迁纠纷,究竟是《物权法》大呢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这个问题仍然没有答案。
最后说几句,但愿不犯什么忌讳。我始终认为,我们国家从来不缺少法律,缺少的是对法律的敬畏。当然,有这么一个新的条例来制约一下张牙舞爪的地产商和为他们护航的,能够从拆迁到搬迁,让草根百姓从鳄鱼牙缝里争得一点碎末,感觉还是要文明些进步些,聊甚于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