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22天《权修第三》篇第10段

弘毅乐学书院《管子》学习第22天《权修第三》篇第10段

原文阅读

      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审。法者,将立朝廷者也。将立朝廷者,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于不义,则民贱其爵服;民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力者也。将用民力者,则禄赏不可不重也。禄赏加于无功,则民轻其禄赏;民轻其禄赏,则上无以劝民;上无以劝民,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能者也。将用民能者,则授官不可不审也。授官不审,则民闲其治;民闲其治,则理不上通;理不上通,则下怨其上;下怨其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不审;刑罚不审,则有辟就;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有罪;杀不辜而赦有罪,则国不免于贼臣矣。故夫爵服贱、禄赏轻、民闲其治、贼臣首难,此谓败国之教也。

字词注释

[1]欲民之可御:想要民众服从统治。可御,即接受驾驭之意。御,统治,驾驭。

[2]法不可不审:当作“法不可不重”。指不能不重视法度。审,当作“重”。慎重,重视。

[3]将:扶持,保持。立:确立,建立。

[4]爵服:爵位及相应的服饰。服,朝服的等级,是爵位高低的标志,古代授官命爵,爵位不同,服饰也不同。贵:保持尊贵。一说意为慎重。

[5]不义:不义之人。

[6]法者,将用民力者也:意为法是用来鞭策民众出力的。

[7]禄赏:俸禄和赏赐。

[8]无功:没有功绩之人。

[9]劝:鼓励,勉励。

[10]法者,将用民能者也:意思是法是用来发挥民众才能的。

[11]民闲其治:民众背离君主的统治。闲,又作“间”。隔离,背离。一说作非议、反对解。

[12]理:情。指下情。上通:上达。

[13]用民之死命:指决定百姓生死。死命,生死。一说以死报效。

[14]辟就:避重就轻或避轻就重之意。此皆指刑罚不当而言,如使坏人逃罪或使好人受冤等。犹谓有罪避刑,无辜就戮,即包庇坏人、冤枉好人。辟,同“避”。避开,回避。就,迁就。此指治罪。

[15]不辜:无罪的人。辜,罪。赦:赦免。

[16]贼臣:指妄图篡位夺权的大臣。

[17]贼臣首难:乱臣贼子首先发难和带头作乱。首难,首先发难,带头作乱。

[18]败国之教:国家败亡之道,或指败政亡国的教训。

译文参考

        凡是治理百姓的人,都要求百姓服从统治、听从差遣;要想使民众服从管制驭使,就不可不重视法令的作用。法制律令,是用来建立和保障朝廷权威的。要保障朝廷有权威,就不可不重视爵位和服饰等级制度。如果把爵服授给不义之人,百姓就会轻视爵位;民众一旦轻视爵服,君主就没有威信、地位就不尊贵;君主地位不尊贵,那他发出的政令就难以推行,百姓也不愿去执行。法规律令,是用来驭使民众为朝廷出力的。要想驱使百姓付出劳动和努力,就不可不重视俸禄和奖赏。如果把俸禄赏赐授给了无功之人,百姓就会小看这些俸禄和奖赏;民众若看不起朝廷的俸禄和奖赏,君主就无法激励和劝勉民众付出努力、做出贡献;君主无法有效地勉励民众,那他发出的号召、命令就没人响应了。法制律令,是用来发挥民众才能、使用民众才智的。要想使用发挥民众的才智,就不可不慎重地授予官位、委派职事。如果授官任职不够慎重,民众就会背离朝廷的管治、阻碍行政的推行;民众若反对朝廷的统治,则下层国情、民意就不能上达;国情民意不能上达至朝廷,民众就会怨恨君主;民众若怨恨自己的君主,那他发出的行政命令也就没人愿意执行和实施了。法规律令,是用来决定黎民百姓的生死的;决定民众的生死,就不能不认真审慎地使用刑罚;如果刑罚使用不慎,就会使坏人逃脱罪罚而使好人蒙冤;使坏人逃罪或好人蒙冤,就会出现滥杀无辜或包庇坏人的事情;若杀无辜而庇有罪,国家政权就难免被乱臣贼子伺机窃取或谋逆篡夺了。所以,一旦爵位被藐视,禄赏遭轻蔑,民众被迫逃离统治,那些奸臣乱党就会首先发难,并趁乱暴动,这些都是导致败政亡国的教训。

核心内容解读

        本段内容是阐述“以法治国”的法治学说的重要内容。     

      本段内容层层递进、正反两面地论证了“法不可不审”,强调了“法”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也给出了“贵爵服、重禄赏、审授官、明刑罚”等具体措施,以使民效力于国。

        首先,“法者,将立朝廷者也。”法制律令,是用来建立和保障朝廷权威的。任何社会没有规则就没有秩序。中国古人先贤探索过“礼治”“德治”“法治”“德法共治”“无为而治”等各种模式,管子在国家治理的思想和实践中,特别强调利用“法”帮助统治者建立权威。

      接下来,具体论述了如何“以法御民”。“法者,将用民力者也。”法规律令,是用来驭使民众为朝廷出力的。“法者,将用民能者也。”法制律令,是用来发挥民众才能、使用民众才智的。“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法规律令,是用来决定黎民百姓的生死的。最后,从反面论证,如果“爵服贱、禄赏轻、民闲其治、贼臣首难”,则国家败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古人所讲的法治,往往是指“以法治之”,即利用法律实践统治者的意志,而非与今人所讲的“依法治国”相通。今之法治是指法律凌驾于统治者之上,司法必须独立,且讲究“天赋公正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代人普遍相信法是维护自由、平等等天赋人权的重要手段,古人则认为法是维持统治的工具。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管子》中“以法治国”思想的发展(一)

        《管子》这本书,它前后是有好几个阶段的,这好几个阶段思想发展有时候是很不同的,主要就是从法家思想来看。从《管子》这本书以法治国的思想的发展过程来看,它前后发展的痕迹是很清楚的。

      在《管子》当中最早成书的精言部分,很多篇压根没法治。有些篇所谓法只是一些制度。不太像后来秦晋法家的这个法,当然这部分也有关于法的提法,也是具有以法治国的这种意识。

      《管子 七法》中有两句话,“不为爱人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这两句话清楚地阐释了“以法治国”比“以人为本”更重要。不因为爱一个人而去违背法,法律比个人的私欲更加重要。首先要守法,只有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再去追求个人利益是可以的。但是你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法律就不行了,所以这是把法律提得很高了。

        《管子 权修》中的最后一段话比较完整地论述了“以法治国”的思想。这段话很长,这里只把核心观点引出来:“法者,将立朝廷者也”“法者,将用民力者也”“法者,将用民能者也”“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没有法就没有朝廷,必须用法才能够建立国家、建立制度。这个法到了“用民之死命”,也就是说人民要完全服从法律的管理,你违背法律就得死。然后为了国家的利益就是哪怕死了都可以,当然,这个观念有一点不符合现代对人对生命的尊重。

      这是前面的精言部分,到了《管子》的第二部分外言这一部分,法的论述就多起来了。精言一共有九篇,那九篇里面有四篇压根没有一篇仿制的。到了外言这部分每篇都有仿制,出现了很多带有法治的复合词。

        这一部分法的成分就多了。到了这个阶段“以法治国”的思想已经比较系统了。

        首先,《管子》特别重视君主立法的重要性。“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废上之法制者,必负以耻”。(《管子  法禁》)君主把法立好了,百官就守着这个法,上面把制度定好了,下面按照这个设立的制度来。违背上面定的这个制度就一定要让他得到惩罚。

        “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管子 法法》)不按照法来行事,这个事情就没有规律,实际上就做不成。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像话,法律制定得不好,法律也执行不下去。他认为:“法之所立,令之所行,与其所废者钧,则国无常经,国无常经,则民妄行矣。”你立的法有一半实行了,另一半没有实行,或者实行得不好,等于你这个国家没有统一固定可行的法律,没有经常性的治理国家的好办法,老百姓最后就胡作非为了。

        其次,《管子》特别强调法的等级性和平等性,因为那时候毕竟是阶级社会,所以阶级社会法律肯定是有等级性的,不可能像现在强调的都要平等。所以他说:“君子喻于道,小人喻于利。”然后说:“布法以任力,任力有五务。五务者何?君择臣而任官,大夫任官辩事,官长任事守职,士修身功材,庶人耕农树艺。”按现在话说,君主负责选择适当的人来当官,当然这个官是指比较高级的官员,下面是小官,高级官员大夫来管理一些事务,负责一些比较高级的管理事务,下面一般的官员具体去干自己的那些事。普通的老百姓好好地从事自己的职业。既有文士也有武士,农民主要就是从事生产。

      所以,在《管子》这里,不同等级的人在法律体系里面具有不同的地位。但是不管你具有什么地位,大家都得守法这一点是共同的。法律上不能有特权阶级,所以它有这句话:“故禁不胜于亲贵,罚不行于便辟,法禁不诛于严重,而害于疏远,庆赏不施于卑贱。”什么意思?这个法律是说首先把君主身边的人给管好了,君主身边的人管理不好,外面下面的人就更要违法了。这是《管子》法律思想在我们今天也还有现实意义的一个方面。不管你什么等级都要守法,而且首先要把自己身边人管好了。

      下面还有两句话:“惠者,民之仇雠也;法者,民之父母也。”“惠”为什么是民之仇雠?为了对一个人好,违背法律对他特别好,如果大家都这样,都去照顾自己的亲戚朋友,普通老百姓的利益就被侵夺。所以“法者,民之父母也”,这个“法”虽然是管老百姓,但是实际上它也是管官员的,管君主自己的。所以如果大家都按这个法来做,实际上对老百姓是有好处的。

参考资料

《稷下学公开课》,王志民 主编,商务印书馆,2016年11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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