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0

应当认定为广州市天河区。应当以最后一次居住超过一年为准。本案中,被告钱某自从2022年2月搬至广州市天河区居住,直至2024年5月,赵某起诉时,已超过一年,因此应当以广州市天河区为住所地。

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本案中,赵某工作原因,起诉前已搬至广州市天河区,且居住时间超过一年,且起诉时仍居住在该地,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为钱某的经常居住地。

应当以送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或广州天河区法院。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的,视为法院具有管辖权。本案中,钱某未在答辩期内提出书面异议,但庭审时口头提出管辖异议,属于对程序的抗辩,而非实体应诉答辩,法院未取得管辖权,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不属于被告住所地,也不属于合同履行地,无管辖权。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中,深圳市南山区作为合同履行地、广州市天河区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应向其已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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