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唐正洪心得2017-04-13 0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这里,对发包人的理解问题,或者说发包人的范围问题,进一步讲发包人是否包括转包人与分包人的问题,甲、乙两人发生了争议。
其中,甲认为发包人特指业主,因此对转包人或分包人不能适用这条法规;乙则认为,这里的发包人包括转包人与分包人,对转包人与分包人可以适用这条法规,即其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下为两人的对话。
甲:这里,发包人是专用概念,特指业主,对转包人与分包人不能适用该规定。
乙:那么,转包人与分包人不用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了?
甲:还是要承担责任。
乙:承担什么责任?
甲:如果是实际施工人的上手转包人或分包人,则承担直接责任;如果是实际施工人的隔手转包人或分包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乙:这个隔手转包人或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甲:这个确实没有依据。
乙: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不是依据吗?
甲: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中的发包人只能是业主。
乙:既然业主都要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难道转包人或分包人不应当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吗?
甲:转包人或分包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乙:有依据吗?
甲:这个没有。
乙:现在,这里的发包人是否可以包括转包人与分包人?
甲:可以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