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前,我在立案大厅接待,有个小女子,一路哭诉,说她是个超善良的孩子,就是看人没眼光,二十五岁之前处过好几个男朋友,不是她看不上人家,就是人家看不上她,总之都是无疾而终。后来实在是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嫁给了一个做生意的小老板,人倒是精明强干,但满脑子想得都是怎么发大财,女子暗暗觉得有些不妙,担心会出什么不好的事儿。
婚后几年,日子过得波澜不惊,女子笑自己杞人忧天,老公虽发财心切,但还能脚踏实地,苦心经营着他的小本生意,撑不死饿不着的,她觉得挺满足,暗忖这就是所谓的幸福生活。但最近她的幸福生活却黄鹤一去不复返了,她的老公失踪了。她联系了所有的亲友,找遍了她能想到的老公能去的地方,都一无所获,她老公好像从人间蒸发了,没有只言片语的解释,焦急和绝望几乎将她摧毁。
答案终于来了,她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和诉状,被债主告上法庭,要求她偿还她老公欠下的债务一百多万元。这对她来说不啻于一个晴天霹雳,老公怎么会欠人家这么多钱啊?现在老公玩失踪,她一个弱女子,手里没什么积蓄,哪有能力偿还如此巨款?还有,她冤枉啊,老公借这些钱做什么了,她根本没见到过一分啊!会不会是老公借钱在外面养了小三小四,欠了一屁股账,给她留下这么个乱摊子,真是天理难容啊!
人的想象力无限,事实还算对得起她,老公借钱倒没在外面花天酒地,也是被别人骗了。
一年前,女子的老公从欧洲游学的一个同学衣锦还乡,召集老同学聚会,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之后,向他展示了一张民国时的瑞士银行存款的存折,数额巨大,存款人是他同学的曾祖父的主人,是个国民党大员,解放前去了台湾,这张存折留给了他的曾祖父。他去瑞士银行咨询过,这张存折现在仍可提现,但要交一笔公证费,大约人民币200多万,他手头只有100多万,让她老公给凑100万,兑现之后十倍奉还。
一心想着要一夜暴富的老公,在老同学虚构谎言面前彻底沦陷,疯狂大举借债100多万元,全都打到了他同学的账上。理想很丰满,现实却骨感,剧情也狗血,同学果然是个专骗熟人的诈骗犯。司法机关办案神速,老公很快收到刑事判决书,同学被判了长期徒刑,但钱已被挥霍殆尽,再难追还了。
债主诉称,此债务是在女子与老公夫妻关系续存时发生的,属于共同债务,因此,女子要承担此笔债务。债主起诉时提供了老公被骗的刑事判决书以及与同学资金往来的银行转账记录。
女子想要逆袭,不向残酷的现实低头,真心向我请教,怎么办?心太软啊,支支招呗。老公与债主的借贷关系并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女子对此借款更是毫不知情,这些是本案的基础事实,必须要举证证实。她要向法院提交自己的收入明细,证明一直以来自己工作和收入稳定,加上老公的生意也不错,根本没有必要为了夫妻的共同生活来借钱。因此,即使真正存在借贷关系,也应当是老公个人的债务。
年轻就是有优势,记忆和模仿能力都挺强,真的按我说的去准备了。前几天把法院的判决书拿过来给我看。不出所料,法院审理认为,老公与债主之间虽未正式签订书面借贷合同,但从债主提供的相关转款凭证,并结合在案的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分析,可以认定老公与债主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但是本案所涉及款项,均由债主账户直接转账至老公银行账户之中,并未由女子经手,亦无证据证明女子知悉该笔借款,由此推断该笔借款不属于女子和老公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另外,从女子提供的工资收入情况分析,其并没有必要因个人或家庭生活进行大笔举债,也未从该笔借款中获得收益。最终,法院认为,债主借给老公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产生的债务。据此,驳回了债主要求女子还款的诉讼请求。
女子笑了,发自内心的,真替她高兴。我也笑了,感觉自己的武功还没有全废,信心又开始满满了。那就趁着热乎劲再分析一下呗。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把握两个大前提,即“有无举债合意”和“是否共享利益”,二者缺一不可。一方面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如果一方在外举债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其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几乎不可能。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债务人的配偶只能想方设法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虽然同样困难,但终究仍然有其成功的可能性,比如本案中,女子证明自身有独立经济实力,且能够证明资金往来发生在极短时间内,且流向第三人,很明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此,女子的抗辩理由自然被法院所采纳。
就这样吧,到此为止,不扯了,喝茶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