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资人与公司双方均无法证明款项是资本公积时,投资人可以主张该款项是不当得利。根据现行裁判规则,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倒置,即不同意返还一方须证明收取该款项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例如:
在(2022)湘02民终126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全康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及应否返还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国声公司先于2019年4月8日向全康公司转账100万元,并备注投资款。之后,全康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召开股东会议做出不予增资的决议。虽然全康公司主张该款项应为资本公积,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转化为资本公积的依据,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仅凭转款人国声公司注明的款项性质投资款不足以认定该款已转化为资本公积。故全康公司做出不予增资决议之时收取国声公司该100万元没有法律根据,全康公司负有将该利益返还国声公司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