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本公积识别方面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当公司与股东发生争议时,股东往往主张其转入公司的是借款从而要求公司返还,而公司则主张是资本公积。
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把握一般采用主观判断标准,即以双方之间的合意来认定争议款项的性质。在证明标准上,法院对于主张借款的一方要求更为严格,即借款的合意须更加明确,当无法佐证是借款还是资本公积时,法院更倾向于认定为资本公积。
关于资本公积识别方面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当公司与股东发生争议时,股东往往主张其转入公司的是借款从而要求公司返还,而公司则主张是资本公积。
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把握一般采用主观判断标准,即以双方之间的合意来认定争议款项的性质。在证明标准上,法院对于主张借款的一方要求更为严格,即借款的合意须更加明确,当无法佐证是借款还是资本公积时,法院更倾向于认定为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