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在知乎回答的一个答案,现在转存于简书一份。
原题主的提问包括两个问题:1.互联网分享与版权保护相矛盾吗?2.如何协调矛盾呢?
【互联网分享与版权保护相矛盾吗?】
原则并不矛盾。但在实际应用中却不免会出现矛盾。
诚然,“分享”是互联网的根本属性之一,但所谓的“分享”并非毫无边界、毫无限制的行为。比如说:相关部门的机密资料也不允许在互联网上传播,但你很难据此说,这是因为所以互联网分享与国家的保密政策是相矛盾的。
当我们提到互联网的分享精神时,更多应该指的是在一个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这种分享的权利。
当然,我也明白题主的意思是:对互联网分享的滥用引发了大量恶意或非恶意的版权侵犯,这对著作权人来说,很多时候造成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
这种互联网时代的版权纠纷很多,最后诉诸公堂后的判决结果也难说有一致的原则:国外著名的有1998年的Napster案,2002年的Groster案,2010年的Viacom诉Youtube案等;而国内也有王蒙等6位作家起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案、优朋普乐起诉TCL案、韩寒等作家联名起诉百度文库案等,这些案例都曾引起过广泛的社会话题。
【如何协调矛盾呢?】
坦白讲,我个人认为,目前并没有太好的方法。
这种矛盾的本质是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它的产生源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边际成本的消失、立法的不及时和执法的困难。
事实上,互联网时代处理版权纠纷的难点就在于,在司法过程中究竟如何界定权利被侵犯,以及鉴别个人使用的合理性。这一点即便在前互联网时代也是存在的,比如:你如何说,复印1本书就是合理使用,复印100本就是侵犯版权?那么复印5本呢?10本呢?20本呢?“合理使用”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关于“合理使用”的本质意义,存在着有别于传统的“权利限制说”、“侵权阻却说”和“使用者权说”的一种说法:抛开表象,合理使用的本质既不在于它是对著作权人的权能限制,也不是显得有些理想色彩的使用者权利,而仅仅是一项对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利益分配的社会政策。
当我们将“合理使用”视为一项有关利益分配的社会政策的时候,有利于帮助法院在适用合理使用规则时,考虑不同的法律价值以及这些法律价值的承载主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滞后的局限性,促进著作权法的发展。
而这或许也是“盗版党”出现的根本原因吧。
盗版党(瑞典文:Piratpartiet)是瑞典一个政党,专门关注保护知识产权的各种问题,例如版权、专利等议题。该组织认为现时的版权制度已经过时,不应无止境地限制知识的发放。除此之外,该组织亦关注包括私人财产及个人资料在内的隐私保护,尤其是在互联网之内。
在进入web2.0时代以后,互联网变得更加注重用户的交互作用:用户既是网站内容的浏览者,也是网站内容的制造者。互联网在模式上由单纯的“读”向“写”以及“共同建设”发展。
而当用户成为构建互联网的主体时,作为服务提供商,就很难回避代理侵权这一责任。就像“避风港原则”确立时的初衷所担忧的那样,当用户基数达到一定程度时,单凭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无力监督所有正在发生的侵权事实。在这样的大趋势下,版权保护可能会成为一个越来越复杂的难题。
虽然话是这样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国内的版权环境是在逐渐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很多个人和企业都在为其付出努力。
回到题主的问题上来:互联网分享并不是错的,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这种分享的精神是如何深刻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的。至于如何彻底改善这种分享与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立法的具体明确,执法的严格彻底,正版化平台的运营以及版权意识的普及,这些都可以说是答案,却也都很难说是正确答案。
归根结底,我个人认为,这并非一人一家之力所能解决,可能更多需要以一种宏观政策上的视角来思考。
希望在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能看到更多的努力和答案。
本文原发于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