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借用、交易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1、租赁、借用机动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 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 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 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 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法释〔2012〕19号)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 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 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 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 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 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 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机动车买卖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 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 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 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法释〔2012 〕19号)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 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 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二、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 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 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 物品致害的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 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 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 维护义务的除外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 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 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 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 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四、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救助基金
《侵权责任法》第53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 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 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 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 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 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 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