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一种一直被人忽视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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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是对很多人来说是一种既熟悉又陌生的存在。熟悉是因为自己的单位每年都会发放同时也会成为部分用人单位招聘宣传时的一个“卖点”,陌生是因为很人都不知道高温津贴到底是什么?发放高温津贴究竟是用人单位的人道主义关怀还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高温津贴应该如何发放?每个月发放多少是合法的?是否属于员工福利?等等一系列问题,其实很多人是不得而知的。

一、何为高温津贴?

那么到底何为高温津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因此高温津贴是对某些特殊工种而言的,只有符合一定要求的才能领取;是工资的一部分,不是福利,要纳入工资总额、扣减个税。由于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因此各地执行的具体政策存在差异,但一般而言时间不得超过10月底。而且,高温津贴不在最低工资范围内,必须现金发放,不得以饮料等实物代替。

二、今年全国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全国其他省市的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方式,以下是2017 年各地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随意感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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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特殊岗位高温津贴不发,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高温津贴作为劳动者的重要权益,被规定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该办法为国务院相关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该发高温津贴而不发,违反行政规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并且,就仲裁和起诉而言,员工主张高温津贴时与一般举证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有所不同,企业有举证的义务。现在因为用工方式的多元化,劳务派遣越来越常见,劳务派遣员工成了不可忽视的群体,其权益与劳动者存在一定差别。在劳务派遣员工有高温津贴是否一致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员工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季节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个人也可直接前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对于单位群体现象可拨打12333热线进行举报。注:举报、投诉的受理要素包括涉及人数、部门、室内/室外、室内温度、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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