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2德恩法考小案例2

1

不构成。①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后至履行完的时间内,发生了不可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行为,继续履行,对当事人乙方显著不公平。②本案中,市自然资源局将部分溪流划入生态保护红线,90%区域仍可正常开发,且在红线范围内的经过审批手续继续开发,悦景公司从未申请,并且上级部门早就出台政策文件,因此,不属于情势变更。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不构成情势变更。

理由:①情势变更需满足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②本案中,生态保护红线已于2020年实施,悦景公司作为专业文旅企业应当预见开发项目可能受生态政策约束,红线划线应属于可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③悦景公司并未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穷尽救济途径,不能直接认定合同基础丧失,也即红线划定并未根本阻碍合同履行,且红线范围仅涉及10%区域,其余90%仍可正常开发,故不构成情势变更。

2

以自己的行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适用继续履行。

悦景公司的行为构成拒绝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不能适用继续履行

理由:悦景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后自行撤场,系以明示方式表明拒绝履行继续开发建设的义务,构成违约;②继续履行的排除情形之一: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不能适用继续履行。本案中,悦景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对青山范围内的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建设,被划入生态红线后,悦景公司需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审批手续,履行合同依赖于悦景公司的主动作为,该义务属于不适用强制履行;同时,为符合新规定,悦景公司的履行费用可能过高,因此不能适用继续履行。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