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先注册个公司,最好是有限责任公司,一来有正规的手续,二来可以规避股东个人的风险。一旦公司经营不善,股东不至于倾家荡产,公司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可以有效的保护股东。这些都是基本的常识,生意人都懂。
现在法律规定公司实行资本认缴制,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金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期限等,并记载到公司章程中。也就是说不用在注册公司时就让资金到位,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缴足即可。看似公司股东有了很大的自主权,不用为注册公司资金发愁,实则蕴藏着不少常人不知的法律风险。
公司作为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发生纠纷时,公司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保护了背后的股东个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清偿不到位时,到了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因此,注册公司时认缴出资虽是放权,但股东也不能太随意,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认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