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不辜负爱心、不殃及池鱼、不毁坏公信?德云社演员水滴筹事件回头看

2019年5月9日,我照常去参加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的直播节目《法眼看天下》,那天谈的话题是德云社演员水滴筹风波。没想到,下了节目又有不少朋友来找我聊这个事儿,所以今天抽空整理了上节目时谈到的部分观点,抛砖引玉。

本次众筹风波的筹款页面

众筹风波:

德云社演员吴鹤臣患脑溢血,家人发起水滴筹求助,目标金额为100万元。没曾想,网友扒出他在北京有两房一车,有医保,妻子在丈夫患病期间还入手了新款高端手机,引发网友“骗捐”质疑。民政部最新回应表示,个人求助不属于法定募捐,不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但将引导平台修订自律公约。

听闻这件新闻的第一印象?

从私德的角度上来说,我也瞧不上这次众筹。但是,如果我们是要谈规则,那就进入公众领域了,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网络众筹应不应该设置门槛?比如,是不是应该满足“贫困”的标准才能募捐?是不是应该规定只有哪些疾病才可以众筹?

如果我们要给网络众筹划定门槛,一定要小心谨慎。因为这个门槛一旦设定不当,就有可能造成误伤。如果没有设定门槛,那么发起与否都是你的权利。权利是什么意思?是你可以做,法无禁止即自由。反过来,是你不能做。如果规定了门槛,那么低于这个门槛的,就不能碰,就没有求助的资格。一刀下去,不到山穷水尽,全部挡在门外,也不妥当。

德云社演员吴鹤臣

不设门槛,是不是等于不设底线

不是的。首先我们要确保的底线是真实。求助人在发起求助时,必须对自己的家庭财产情况、病情和治疗方案、预算和开支情况等信息,做出一个完整的、真实的、没有瑕疵的、没有隐瞒的、没有误导的披露,同时,要对这笔钱怎么花做出严格的承诺,严格履行他的承诺,并且要对于是否专款专用尽到如实披露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民众爱捐不捐,都是你的自由和自主判断。如果你觉得不该捐,不值当,那就不捐;有人觉得很可怜,哪怕只是求助者的生活品质降低了,也于心不忍,那你就捐一点。在这件事里,民众感到受伤,更多的是因为被欺骗感,觉得自己的善良被利用了,自己的爱心被消费了,这是人们愤怒的原因。如果求助者能做到完整、真实、没有瑕疵、没有隐瞒、没有误导的披露,做到对每一笔钱是怎么花的都给出诚实可信的保证和汇报,至少愤怒这一点是可以解决的。

网友质疑

怎么看求助人在北京两房一车,却勾选“贫困”一栏?

你的贫困是自我评估,还是按照国家线评估?贫困往往是一个相对概念,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标准;而且,求助要解决的其实是能力、保障、需求三者之间的差距问题,所以,一刀切的划线,或者主观的自我评估,都不妥。

所以平台在机制设置上,应当尽可能地给出客观数字,而不是主观标准,比如,年收入多少,家庭资产多少,保险和医保等保障有哪些,医疗支出多少,其他花销多少,募来的钱打算怎么花,多少钱花在什么地方,能不能做到专款专用,能不能接受资金监管,直接勾选回答,直接给出客观数字,而不是主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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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说这不属于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是这样吗?

法律定性上,民政部说得没错,水滴筹这样的募捐确实属于民间的个人互助,不属于慈善,不属于慈善法的调整范围。

不在慈善法的调整范围内,就意味着可以脱离监管了吗?

不是的。我举个例子:平时老百姓自己合伙做生意,确实是主要靠自治,自己商量着做就可以了,国家不太会干预。但是,当一起做生意的股东有几万个的时候,对社会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个人的范畴,这就属于证券的概念和范畴了。我们知道,证券领域是强监管的,国家对证券领域一向是给予强制和强力的监管的。

求助这种事情也一样,如果是熟人之间的个人互助,当然没有问题,随你。但当涉及到网络的时候,它的影响力和波及范围就远远地超出了我们传统的个人互助的范畴了,就好比从几个人的合伙行为变成了几万人的证券行为了,并且涉及到社会的公信力了。这个时候,你还说因为不属于慈善法的范畴就撒手不管了,这就有问题了

网友质疑

民政部一定要先等法律授权,才能展开工作吗?

这个事情不一定要靠修法先行。如果只是等待修法,时间太漫长,很多时候跟不上形势。像现在的基金业协会,他只是一个行业协会,但他有一定的强制的行政管理的权限。也就是说,我们是有一些灵活的、折中的方式的。

谁来监督确保信息如实公布?

前面提到了,平台和行政部门都有责任。要管是一回事,怎么管又是一回事。依靠行政监管来审核每一笔众筹,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时候要怎么办?我认为,第一,平台必须确立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我前面说的,底线是要真实,标准是要客观;第二,对违反规则的人有配套的追责机制。

这个规则在法律上可以这样解释:我捐这笔钱,其实是一个赠与行为,而我的赠与是有特定目的的,是附条件的,这个条件至少包括:(1)你的所有陈述必须是真实完整的;(2)你收到钱款之后必须是按照承诺使用的,是受到约束的。那么,这笔捐助实际上就达成了一个契约,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你违背了契约,当我发现你没有按照承诺行事,我的捐赠是可撤销的,而且还可以追究你的违约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事前有规则,事后可追责,施助者的权益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德云社回应

确立这样的规则,应该是对平台的强制要求吗?

是的。对于平台而言,设定这样的强制性规则,要成为平台的义务。不管是管理费也好,流量也好,用户量也好,既然你平台获得了商业收益,你就要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不能像以前一样,两手一摊,什么责任都不用负。事实上,避风港原则也是在不断修正的,网络安全法就非常强调平台的主体责任,我们是可以对平台做出更多的监管的。

规则的建立可以寄望行业自律吗?

建立规则,不能完全寄望于行业自律。比如说,现在市场上,张三、李四、王五打得不可开交,你指望张三做出一个自律来约束自己,看着俩人的市场份额走到自己前面去,有点不现实。平台有时候不愿意做,是怕只有我受到约束,而我的竞争对手不受约束。如果有一个强制性标准,我们三家都必须遵守,那大家其实也能接受。

平台应该如何看待“建立规则”这件事?

不要觉得建立规则是作茧自缚,作茧自缚是有好处的。第一,可以建立起一个受人尊敬的形象。第二,如果当中有人利用平台涉及刑事犯罪时,平台能保护自己,不会被卷进去。第三,万一有问题了,你还可以去追偿。在目前的网络安全和网络监管的大形势下,如果出现问题,主管部门有可能首先关停平台,这个时候可能会产生巨大损失,这个时候,你还可以找真正的责任方去追偿。所以平台不要觉得有相应规则会限制你的发展,实际上它可以保护你真正有序的发展

水滴筹回应

小结:

1、民政部对此事的法律定性是正确的,水滴筹这样的募捐确实属于民间的个人互助,不属于慈善法的调整范围。

2、行政部门仍有监管责任,应该要求平台设定强制性规则。

3、平台应该设置规则,这个规则要在确保信息真实、标准客观的前提下,设立配套的追责机制。

4、当求助者违背了契约,捐助人的捐赠应当是可撤销的,甚至可追究其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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