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支票与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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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支票——出票人签发,委托特定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一、支票无效的4种情形: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
a.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b.金额可以由出票人(只能由出票人授权相对人补记,相对人不能再授权他人补记)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只有支票可以补记
c.收款人名称(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只有支票可以补记
2、更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的;
3、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
4、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
5、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的支付条件,应认为出票行为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无效;
二、票据权利的丧失:
1、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三、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四、任意记载事项(不记也行,记了就有效力)——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不得转让;
五、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可记载“用途”,但可能在民法上发生效力;
六、记载无效的事项——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支票有效(支票属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七、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形:
1、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2、空头支票(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没存够钱,付款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
考点二 银行本票——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一、银行本票无效的情形: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就是出票人,谈不上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更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的;
3、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
4、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
二、票据权利的丧失:(本票也是见票即付)
1、丧失: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内随时提示付款,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补救:自出票之日起2年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仍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三、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本票未记载“付款地”或“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或出票地;
四、任意记载的事项(不记也行,记了就有效力)——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