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期望,近期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读书,学校应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不管学生受伤是相互玩耍、打斗还是参加体育活动或是受到老师处罚等行为所致,只要学生是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是否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案例一】
刘某某与杨某、李某某是某中学的学生,一天中午,放学后回宿舍的途中因琐事发生争执,杨某、李某某对刘某进行殴打,导致刘某某眼睛、鼻梁、胳膊等身体多处受伤。学校得到报告后及时把刘某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通知了刘某某的家属。刘某某出院后,其父母与学校、杨某、李某某的父母协商无果,刘某某将学校、杨某、李某某诉之法院,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李某某共同致刘某某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
王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学生,某日,王某被选中参加学校田径队训练,训练一段时间后,王某的父母几次找到学校老师说王某回家说腿疼,不能再参加训练,做剧烈运动。但老师认为是肌肉反应,仍让王某继续训练。后王某双腿双足疼痛难忍去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双足平足症,要住院做双足平足矫形手术。
王某动完手术回家休养期间,其父母将学校诉之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王某申请法院指定某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学校的体育训练与王某实施双足平足矫形手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该司法鉴定机构经检查分析认为该学校的体育训练是造成王某实施双足平足矫形手术的主要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学生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12种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学校应当尽哪些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具体可以根据上述《办法》第九条规定而定,如果学校或教职工人员违反《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未成年学生在校受伤,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不是学生在校期间无论是什么原因受到伤害,学校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一,法院经过法庭审理认为:杨某、李某某共同致刘某某受伤,故杨某、李某某的监护人对刘某某造成的伤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某受伤是在放学之后去宿舍的途中,学校得知消息后及时赶到送刘某某去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父母,学校对侵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学应对王某应尽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王某自参加学校田径队体育运动以来,其父母多次向学校提出王某腿疼不能参加运动,少做剧烈运动。而学校认为是正常现象,继续让王某训练,导致王某病情加剧。
根据鉴定:该学校的体育训练是造成王某实施双足平足矫形手术的主要原因。该学校违反上述《办法》第九条规定第七项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该小学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的注意义务,故判决该小学对王某实施双足平足矫形手术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未成年学生的健康和生命,关系到每个学生家庭的幸福生活。面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我们家长应该做到:
一、增进与孩子的亲密关系,促进与孩子的沟通,注意倾听孩子的心声,分享孩子的快乐和不快乐的事情,帮助孩子排忧解难。
二、在沟通中,增进孩子的在校的安全意识,提高孩子的防范能力,树立孩子独立自主的能力,自我保护的能力,面对危险的情况,有应对的能力。
三、注意观察孩子放学回家的情绪,在沟通中发现孩子有异常情绪,要及时与学校老师沟通,找到原因。
学校应该做到:
一、加强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班级、班主任个人。
二、定期开展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定期对学生进行自救自护的方法的教育和训练。
三、学校老师、班主任加强与学生沟通,发现学生有异常情绪,要及时与家长联系,找出原因。
四、学校按期对学校的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修,在下课、放学期间学生密集的地方要进行疏导和安全防控。
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大于天,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是家长、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保证了他们的人身安全,才能使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才能保证每个家庭的和睦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