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A与我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因当地政策变化,承租人必须持有汽车营运从业资格证,营运车辆必须转营运保险导致保费成倍上涨。合同约定的客观事实发生改变(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A未主动归还车辆,一直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有交保证金,反正不能退就继续用满5个月,刚好够抵自己交的保证金,反正不主动还车,用到被收车为止。就这样一直似情非愿地用着汽车,最后因严重欠租达7个月之久,导致车辆被公司收回,半年后公司起诉A追偿租金及违约责任。
被告A辩称:
1.自己没拿到合同原件,自己签合同时,出租方一栏为空白没有原告名称,合同应认定无效;
2.当时政策变化导致自己不能继续按合同以非营运的形式使用汽车,第一时间有与原告的代理商A公司负责人协商,表示可以解除合同,让他把车开回指定地点但保证金不退还,当时未跟他说欠租一事,他就认为抵扣了,不欠钱了。
3.当时提出保证金抵扣租金,对方未否认。
4.声称自己2017牟8月份就电话通知B公司(原告的代理商)取回车辆,8月份之后的租金不应由自己承担是原告怠于收车造成的扩大损失。
以上4点只有保证金收据有原件,其他是复印件或无证据证实。
庭审中法官也尽量提醒A,想让A提交更多有用证据,看得出法官很同情A但法律面前一切要讲究证据。
以上A的陈述无法查证是否属实,但我们可以从本案中获得一些经验教训,从而避免一些生活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问题分析:
1.亲笔签订合同后却没拿到属于自己合同,事后也未跟进合同一事;
2.签订合同时,不明确出租方是谁也未当场提出异议或拒绝签名;
3.当出现新政策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或不同意按变更后的方案继续履行合同的,也未及时与出租方交涉或达成有效的书面处理意见,仅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等于无证据。
4.出现不可抗力时未及时处理并心存侥幸,继续用车。
5.出现纠纷时自己手头又没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也未及时、主动联系原告方协商寻求有效解决方案。
处理及建议:
1.签订合同时不仅要了解合同内容、标的及价款,特别是违约条款以及合同主体都要详细了解。当发现极不合理或对自己绝对不利的条款情形下,情愿选择不合作也不要随意签订合同。
2.不要随意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或按手印,遇到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第一时间提出异议并做好标注,签完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及时跟进取回合同原件。
3.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第一时间联系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并保留有效的书面材料,以防万一,保护好自己。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若此时处理有依有剧。
提醒:事前多想一步,事后就多一份保障!
4.当纠纷出现时,莫慌张,提前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于不易保存,可能损毁灭失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证据保存。
5.如果发现自己手上没有有效证据的,建议优先与对方沟通商谈和解结案,切不可天真地认为“公道自在人心”并一相情愿地认为:法官能理解你,同情你,还你“公正”……
提醒:法庭讲究的是证据,既使你陈述的是事实,在缺少证据的支撑下,法官也只能选择辜负你!
判决结果:A败诉,需承担7个月租金、保险、违章、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